近几年发生的虐童事件表明,虐童现象的发生既有托幼机构自身管理不规范、过快的加盟行为、允许无证教师上岗等内部原因,也有相关法律不健全、幼儿教师专业化水平良莠不齐、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等外部原因。
(一)部分托幼机构性质不明确
我国托幼机构包括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等,托幼机构性质复杂多元化,公立民办合作等多种形式的托幼机构并存,对托幼机构的定性和规范上存在一定难度。据统计,目前民办园占我国幼儿园数量约64.3%,而大部分民办园类似红黄蓝幼儿园、金色摇篮幼儿园等诸多著名幼儿园都是通过加盟模式运营的。相比一般幼儿园加盟模式确实可以提高盈利水平,但托幼机构盲目的加盟则会导致准入标准过低、审核机制失灵和管理失控。
红黄蓝幼儿园典型的加盟型托幼机构,它使用的是红黄蓝教育机构的品牌和教育理念,但在实际运营中红黄蓝幼儿园因过激的加盟行为带来了许多管理问题,如加盟店负责人跑路等。红黄蓝幼儿园只是如今托幼机构混乱的加盟现状的缩影,因不规范的加盟行为衍生教师问题的托幼机构不在少数。若托幼机构的母公司只有品牌输出、缺乏实际管理,将会造成托幼机构管理混乱的现象,甚至发生教师虐待儿童的事件。在这些后果的影响下,那些所谓的知名品牌将会失去人们的信任,这同样不利于民办托幼机构的发展。
(二)幼儿教师专业水平良莠不齐
幼师水平良莠不齐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幼儿教师证持有率低。部分托幼机构在运营过程中招聘了大量不合格、无证教师入园,甚至存在让清洁工代替教师此类情况。携程亲子园涉嫌教师未持有教师资格证,园中大部分教师没有在幼儿园工作的经验;在江苏兴化板桥幼儿园的熨斗烫伤幼儿事件中,涉嫌教师被调查出其并不具备教师资格……多起虐童事件表明,幼儿园中实施虐童行为的教师大多不具备教师资格证。这些没有接受过正规教师教育的所谓的“教师”专业化水平不高、保教经验少,这使得他们在教学中遇到困难时不能用专业的方法解决问题,进而对儿童使用暴力行为迫使他们听话、安静。对托幼机构而言,他们为了招聘到足够的幼师和降低开支,降低教师招聘门槛或者无门槛招聘,这种行为使得幼师队伍整体素质被拉低,某些不具备幼师基本素养的人混入幼师队伍实施虐童行为,从而影响幼师形象和幼教事业的发展。
另一方面,在我国教师职业倦怠十分严重,而幼儿教师相比其他层次的教师更容易获得职业倦怠感。我国幼儿教师职业倦怠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教师自我价值感和自我满足感低。教师的专业自主权会影响教师工作满意度,对决策、职业和机构的认同度。幼儿园领导掌握了园中包括课程制定权、参与教师评价权等多个方面的权利,幼儿教师真正能灵活自主使用的权利范围很小,自我能力得不到体现,因而难以获得自我价值感。其二,过低的薪资待遇会降低职业幸福感,过高的工作压力容易引发不良情绪。研究表明,我国幼儿教师压力大,心理健康问题在增加,心理健康水平在下降。与国内女性常模相比,研究中的幼儿教师SCL-90躯体化、强迫、抑郁因子得分显著高于常模。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教师的压力越来越大,而工资水平却一直处在“平稳”的阶段,低工资不能满足教师的多种需求,同样也是带来工作压力的方面之一。低工资与高压力的交互作用带来的教师工作消极、工作满意感低、职业倦怠和情绪耗竭严重等问题极易导致心理压力和不良情绪。教师职业倦怠过高而心理疏导能力差会使其对其他个体使用暴力甚至是虐待来缓解心理压力或寻求快感。
(三)相关部门监管不力
我国教育督导虽整体步入法制化轨道,教育督导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相对独立,但仍有教育督导主体交叉重叠、督导客体差别对待、督导事项缺位错位等问题。携程亲子园项目某负责人在采访中曾言他们的幼儿园具备相关资质。但上海工商部门的公开信息显示,携程亲子园的经营范围并不明确包括教育培训。上海市长宁区教育局也向新华社记者表示,该托幼所未曾在教育部门备案,不属于正规的教育机构,而是携程内部职工子女的托管点。这说明相关部门在这类托幼机构的定性上有困难,而且缺少对它们的监管。
目前市场上多种形式托幼机构泛滥,而托幼机构与家长信息不对称。在这种情况下,若相关部门对托幼机构监管不力则易出现托幼机构违背道德违反法律的情况。2016年我国五大民办幼儿教育机构合计拥有加盟和直营幼儿园共5000多家,市占率仅为3.24%,其中类似携程亲子园的部分托幼机构都不具备相关资质。如今0至3岁托幼机构的主办者主要包括总工会、妇联、卫生计生等部门,监管也是“谁办谁管”。教委、工商、卫计委等多部门职责混乱,造成了托幼机构“无人管”的局面。部门如何监管托幼机构,哪个部门来管是当前必须解决的问题,建设完整的学前教育质量监管体制才是对每个幼儿负责,对每个信任托幼机构的家长负责,对整个社会负责。
(四)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犯罪成本低、缺乏法律道德意识助长了施虐者肆无忌惮的行为。在温岭虐童事件中警方难以对涉嫌幼师定罪,最后只能以寻衅滋事为由拘留七日,幼儿园停课整改;枫韵幼儿园违规滥用处方药品事件中,由于缺乏相关条例,警方也只能将涉嫌幼师刑事拘留,勒令幼儿园停业;上海某双语幼儿园给女童下体放物体的涉嫌教师仅被停职……由此可见,施虐者犯罪界限模糊,公安局无法明确定罪,从而产生对施虐者处罚过轻、受害者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后果。
发达国家对虐童行为有明确的解释,并对施虐者刑法适用做出详细规定,例如韩国的《儿童虐待特别法》,日本的《儿童福利法》中都有对此类事件作出明确的定性标准和处罚措施。我国在相关法制建设上起步较晚,现有的法律法规尚不能完全对施虐者定罪并处以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