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
我国的值班律师制度最初发源于刑事速裁程序。后来经过司法实务部门不断的探索与完善,值班律师制度最终被确立于认罪认罚程序之中。由此看来,值班律师制度是作为一种保障性机制而存在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那么值班律师制度的存在究竟能够发挥何种功能呢?换句话说,值班律师制度能够存在于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理论基础到底是什么呢?在笔者看来,值班律师制度的一个最为重要的功能就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对于认罪认罚的案件而言,早有学者指出:要想使认罪认罚的程序简化具有最低限度的正当性,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应当具有自愿性、真实性与明智性。而值班律师制度正是为确保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而被引入到认罪认罚案件中来的。具体而言,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终落脚点还是在于构建完整合理的案件分流机制、优化配置司法资源。甚至在司法实践当中还存在着认为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这样的观点。既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诉讼效率的提高,那其自然是会受到法官和检察官群体的普遍欢迎。在这样一种大的背景之下,很有可能会出现检察官或法官为了寻求快速结案而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情况发生。毕竟在强大的破案压力之下,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对于整个诉讼流程的简化以及结案周期的缩短都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由此产生办案压力减轻的“诱惑”似乎对于法官检察官而言是无法阻挡的。除此之外,由于我国的法律规定到目前为止仍然保留了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的义务、控辩双方在信息的获取上还极不对称以及犯罪嫌疑人虚假认罪的种种法律风险仍然存在。这就造成了犯罪嫌疑人被强迫认罪、被欺骗认罪或者违心认罪的情况极有可能发生。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值班律师的介入有利于这些问题的迎刃而解。值班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其有着深厚的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素养,其对于认罪认罚案件的参与有利于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充分理解各项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理性的做出一种符合自身利益需求的选择。总而言之,值班律师就好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私人法律顾问一样,帮助其避开相应的法律风险、做出最佳的诉讼选择。从这一点来讲,值班律师的介入不仅能够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是否认罪的问题上保持真正的意志自由,还有利于维护作为诉讼主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
(二)冤案预防的需要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上是通过削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方式来实现诉讼效率的提高。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司法环境之下,国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还不够完善,此时如果过度的追求诉讼效率的提高,恐怕会带来新的冤案风险。而值班律师的介入则有利于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利于预防冤案的发生。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由于涉及到“控辩协商”问题,因此其在某种程度上同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存在着一定的联系。然而国外的辩诉交易制度能够得到确立的一个根本性条件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充分保障。因为只有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得到充分的保障之时,才谈得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过放弃自己权利的方式来换取量刑上的优惠,我们才能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拥有选择认罪或者是不认罪的自由。我们试想一下,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压根就不享有这些实质性的权利,那何来放弃自己的权利一说呢?如果连基本的诉讼权利都还无法得到全面的保障,那此时法律规定中通过认罪认罚换取量刑减让的规定就是一种赤裸裸的“威逼利诱”。道理很简单,犯罪嫌疑人即使不认罪,其也无法享受到充分的程序正义,而且其想要获得无罪开释的实体正义也是基本不太可能实现。既然是这样,还不如尽早认罪从而换取量刑上的优惠。这样一来,检察官完全可以以此为筹码,完全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玩弄于股掌之间。因此,在缺少相应配套措施的前提下,不管我们引进的是辩诉交易制度还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势必都会加剧冤案发生的风险。反观我国,首先,我国刑诉法中虽然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但是由于法律规定保留了被告人如实回答的义务,因此被告人实际上仍然还会因为拒绝认罪而受到不利的对待。其次,我国目前对于证据开示制度尚未作出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究竟能否享有阅卷权还存在非常大的争议,因此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控辩双方在信息的掌握上还存在着极大的不对称。所以,严格来讲我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其实还远未得到全面的权利保障。而恰在此时,我们为了缓解法官检察官员额制改革带来的办案压力,又极力推动认罪认罚从宽这种控辩协商机制的发展,而这必将给大量的认罪认罚案件留下新的隐患。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们为了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的程度,预防冤案的发生,引入了值班律师制度。对于值班律师制度究竟能够在何种程度上预防冤案的发生,笔者这里想要换一种论证的思路,那就是从反面论证如果我们缺少了律师的辩护会怎么样。对此,有学者曾经对近年来震惊全国的20起冤案的成因进行系统的梳理,通过对比研究发现公检法三机关轻视辩护、对辩护律师的合理意见置之不理是冤案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我们试想一下,当普通的刑事案件因为缺少律师的辩护意见都会造成冤案的情况下,如果我们不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引入律师帮助机制,那冤案岂不是更加容易发生了吗?总而言之,值班律师制度的引入对于原本就存在极高冤案风险的认罪认罚程序而言,绝对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制度。如果没有值班律师的参与,那我们将无法想象认罪认罚程序是否还能够满足最低限度的实体正义。
(三)平等武装的实现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陷囹圄、缺少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如果让其独自面对武装到牙齿的检察官,那其必将处于岌岌可危的境地。这有违平等武装原则,有违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为了维护控辩平等,我们有必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同样的“武装”,使其能够有效的对抗检察官的进攻。而国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的这种武装就是值班律师。
所谓的平等武装是指刑事被指控人在面对检控方的指控之时,应当具备与检控方相对等的力量。简而言之,所谓的平等武装就是指控辩平等。在前文中笔者已经指出,我国目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程度还远远不够,许多重要的诉讼权利如证据开示、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还没有被正式确立在刑事诉讼法典当中。这已经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面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之时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了。然而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这种情况将进一步恶化。由于缺少相应的法律经验,绝大对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无法掌握控方案卷信息的情况下,很难同检察官开展平等的谈判。而对于检察官来而言,个别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认罪对其整体的办案压力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其只要能够得到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协议即可。而在司法实践中,选择“负隅顽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终究只是少数。因此检察官面临的是一种典型的“卖方市场”,想要寻求同检察官进行控辩协商的犯罪嫌疑人的数量远远大于检察官需要的数量。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若想单凭自身的实力去对抗检察官,那是根本不可能的。正是鉴于这种情况,立法者选择及时的引进值班律师制度。值班律师制度的介入在相当程度上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最基本的防御力量,并且值班律师在客观上还可以制约检察官的力量,使得其不敢恣意妄为。总而言之,值班律师的介入有利于改变控辩不平等的状况,保证控辩双方充分实现平等武装,进而实现最低限度的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