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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保险和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概述
 
更新日期:2019-11-11   来源:发展改革理论与实践   浏览次数:33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互联网保险简介1.互联网保险起源与国内发展美国是互联网保险的发源地,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次利用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

 

(一)互联网保险简介
1.互联网保险起源与国内发展
美国是互联网保险的发源地,美国国民第一证券银行首次利用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仅用了一个月的时间,该银行的互联网保单就创造了上千亿美元的价值。之后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出现了互联网保险的开拓者,互联网保险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和生活。
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历史只有短短数十年,但对我国保险行业发展产生了很深远的影响。1997年底,我国第一个面向保险市场的专业网站诞生——中国保险信息网,我国第一张通过互联网销售的保险单便是在该网站产生,这也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起步与发展。2013年,众安在线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正式开业,这是由阿里巴巴、腾讯等互联网巨头投资成立的全国互联网保险公司。与此同时,传统的保险公司也开始开拓互联网保险业务,不断创新宣传营销模式,推出全新的保险产品。2015年,泰康人寿全资成立子公司——泰康在线,这是首家由国内大型传统保险企业发起成立的互联网保险公司。每一次的创新与改变都见证着互联网保险的成长,我国互联网保险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2.互联网保险概念
互联网保险也被称为网上保险,可以说是一种以互联网生态系统为依托进行保险营销的新模式。保险业界一般将互联网保险定义为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为客户提供产品及服务信息,实现网上投保、承保、核保、保全和理赔等保险业务,完成保险产品的在线销售及服务,并通过第三方机构实现保险相关费用的电子支付等经营管理活动。互联网保险的销售主体是有资质的保险机构,保险机构可以通过自设平台进行保险产品销售,也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保险产品销售。
3.互联网保险特点
(1)场景化。在传统保险销售模式中,保险消费者只有在事故、疾病等重大事件发生后才考虑购买保险产品。而互联网保险利用互联网这一平台,有效构建保险购买场景,通过场景来激发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潜在消费意识,将功能明确的保险产品在特定的场景出现,例如网络购物、电子地图、网络购票等场景,都可以触发互联网保险的购买行为。通过网络的场景构建,保险产品的互动性和趣味性都能得到大大提升,结合消费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保险服务,这让保险需求更加多样化,保险更加与时俱进和深入普通人的生活,促进保险消费进一步的增长。
(2)高频率互动。传统保险销售存在着与保险消费者沟通互动不及时、不充分的问题。在传统的保险销售模式中,保险关系的建立往往需要中介机构的介入,保险产品提供者与客户的互动集中于理赔以及退还保费这些环节。在互联网环境下,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之间实现了直接有效的高频率的互动,通过网络双方的信息能够及时传达给对方。同时,互联网保险在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之间搭建了有效的互动桥梁,这也有效地减少中介费用的支出。
(3)流程简便,操作简单。互联网保险公司将核保、承保、理赔等流程清楚明确的呈现在网站上,让互联网保险消费者能够一目了然,简单易懂,并且保险消费者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完成一系列的保险业务操作,不需要借助其他人或者中介机构来传递,大大提升了保险服务的时效性。
(4)个性化和多样化。互联网保险的一大优势和特色就是可以根据不同保险消费者的不同特点和需要为其定制保险产品。保险需求因人而异,互联网保险可以根据消费者个人的需求,为其量身定制保险,确定保险类型以及保险金额。而且不同于传统保险,互联网保险的种类更为多样化,新的保险品种层出不穷,比如网上购物运费险、网络账户安全险、鲜花枯萎险等。
(二)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概述
1、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界定
腾讯首个控股的保险平台——微民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日前携手腾讯用户研究与体验设计部(CDC)发布的《2018年互联网保险年度报告》显示,互联网保单量在5年间增长了18倍,75.2%的网民接受互联网购险。
根据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网民数据进行推算,目前互联网保民数量约在2.22亿左右,显示出互联网消费的迅猛增长,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正在逐渐成为一个庞大的群体。
消费者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被界定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群体。而对于保险消费者,到目前为止,包括立法和理论研究都尚未有明确的界定。但是不明晰这一概念,我们就难以清楚和理性思考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
在传统的消费者研究中,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消费者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同时经济实力也往往弱于另一方,因此需要得到倾斜性的保护。在保险消费领域,保险消费者同样也可以适用这一理念。有学者定义为,接受保险业提供的互联网保险产品或服务者,但不包括专业投资机构以及符合一定财力或专业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这一定义综合考虑了消费者的特点和保险的特征,在一般情形下,自然人依旧是保险消费者的主体,不以盈利或经营为目的,建立保险合同关系,购买保险产品或接受服务,包括投保人、受益人以及被保险人。
与普通的消费者相比,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特殊之处有:一是交易双方信息 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二是因互联网保险投保人多为不具备专业性的自然人,这导致交易力量更加悬殊。
2、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特点
在互联网发展背景下,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呈现出不同于传统保险消费者的新特征。
(1)跨区域投保普遍化。互联网保险的跨区域销售现象普遍。一家位于北京的保险公司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与全国各地的互联网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这和普通保险消费者线下投保的方式是不同的。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与互联网保险公司的地域跨度变大,不再受区域局限。
(2)投保金额小,保单数量多。互联网保险有着简便快捷的特点,使保险消费者投保的难度和门槛降低。例如淘宝的运费险,众多消费者在网上购买商品时都会选择购买运费险,减少自己的退货运费损失。诸多互联网保险品种投保的金额小,保险单的数量很庞大。传统保险模式下,保险金额一般较大,投保程序也较为复杂。但是在互联网时代,随着保险种类的丰富,互联网保险的推广,保险产品的购买更为频繁,贴近一般消费者的生活。消费者在互联网环境下,购买保险产品成为一件稀松平常的事情。
(3)投保方式网络化。完全通过互联网进行购买保险的一系列操作。保险消费者了解保险产品,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等。区别于线下投保的繁琐,线上购买保险程序更为简单,操作步骤简单清晰,对于保险产品的选择空间更大,这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称之为个性化的保险产品定制。
(4)理赔渠道网络化。消费者通过线上的互联网保险平台进行理赔操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在保险事由发生后,通过网络提交理赔请求和资料,填写相应的表格,之后由互联网保险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完成后直接通过网络渠道将保险金款项发放到位,理赔工作通常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节约了时间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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