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度经济学阐明了交易费用是制度存在的原因,影响着社会资源配置过程。产权理论分析则指明了社会资源配置的本质是权利的合理分配。而契约是交易的架构,有什么样的交易就有什么样的契约。契约明确规定了交易的对象即产权。契约使得交易过程的分析更为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交易-产权-契约的一般制度分析框架有利于我们认清现实世界中市场经济的制度特点,也有利于我们辨认清楚社会主义经济中哪些经济成分是可以市场化和制度化的以及市场化和制度化的条件和底线。
(一)交易费用理论
交易费用是指交易过程中所需费用,即产权转让的费用。交易费用使得制度成为影响社会资源配置的重要变量。制度分析成为研究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的新视角。在现实世界中,制度的选择则是交易费用节约的结果。人们在履行契约的过程中,会产生相应的交易费用。交易费用可分为:准备阶段的费用、契约签订的费用以及执行契约的费用。准备阶段的交易费用包括搜集、分析和发布信息的费用。契约签订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各方讨价还价的费用,与契约相关的服务费用,契约文本费用等。执行契约的交易费用包括对未明确规定的条款进行协商的费用,防止违约和解决纠纷的费用等。
制度是一种规则体系,约束着社会成员之间的交易关系。交易费用可以理解为制度的费用。可以用交易费用来衡量资源配置的效率。而效率标准则是衡量制度优劣的关键。换句话说,可以用交易费用的大小衡量制度的优劣。通过交易费用的比较可以判断制度的效率状态。在其他条件相同时,如果一种特定制度能够节约交易费用,那么这种制度就是有效率的。那么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有哪些呢?主要包括两类因素:一是交易主体的不完全信息、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二是交易的本身的特点,主要有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交易的频率。总而言之,当存在交易费用时,制度的优劣决定着交易费用的大小。反之,可以根据交易费用的大小判断制度的优劣。
(二)产权理论
产权是由社会规则约束和保障的,关于财产使用的,一些列排他性权利的集合。完备的产权结构包括:一是使用权,即自由使用资产的权利;二是收益权,即享受从资产中所获利的权利;三是让渡权,即改变资产的存在形式和具体内容的权利。与产权相关的问题主要有产权的分割和产权的外部性。产权的分割是指,产权束中的多项权利分别归属于多个不同的权利主体。产权的外部性问题是指,不同所有者的财产使用权出现了相互交叉与重叠,使双方在财产使用上出现相互侵犯的纠纷。因此,必须对产权进行限制。人们在无约束地使用财产时会造成对其他财产使用者的侵犯,必须明确界定所有者拥有什么样的财产权利。界定产权需要付出相应成本,只有收益高于成本时,产权界定才会有效。产权形成的前提是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产权界定的潜在利益是建立产权制度的关键。产权也可以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博弈达成共识的过程。产权界定的效率标准和帕累托效率是一致的。产权安排的效率主要体现为:一是产权的激励作用,即产权安排能够将外部化收益转化为内在激励;二是产权安排能够降低产权转让过程的交易费用。
产权所界定的是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归属于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的产权,其权利最优配置过程的实现也不同。产权的类型可以按照归属的不同经济主体类型来划分,主要有以下五种:一是私有产权,即权利主体为个人的权利,由个人拥有各种财产权利。科斯认为,私有产权能够实现最优效率。一方面,私有产权可以进行自由交易,依照出价最高者获得的原则进行最优配置,符合产权的效率原则。另一方面,私有产能够产生足够的激励作用,可以将许多外部性进行内在化。二是共有产权,即权利主体是由多个经济主体所构成的共同体,权利为所有成员共同拥有。在共同体内部,每一个成员对产权的拥有具有非排他性,但对共同体外的成员具有排他性。共有产权不能实现产权利益的转让,交易费用较高,无法通过交易来实现共有产权的最优配置。共有产权在共有组织内不具有排他性,任何人都有权行使共有的产权,造成资源使用的外部性。三是集体产权,即权利主体为一个集体,行使资源的权利由集体作出。集体通过决策机构以民主程序对权利的使用作出决策。集体产权的权利主体只有一个,是以一个整体出现的集体组织。集体产权也难以将外部性内在化,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较低。四是政府产权,即权利主体为政府,政府按照政治程序来决定谁可以使用财产权利。虽然政府权利主体,但是权利的行使一般由政府所选择的代理人来行使。它在选择代理人时,具有从政治利益而非经济利益考虑的倾向,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低下。五是公有产权,即权利主体为社会全体成员。每个社会成员都愿意享用资源所带来的好处,而不愿意为其存在支付费用,结果出现对资源过度使用,产生极大的外部性,导致整个社会效率的损失。综上所述,由于各类经济主体的产权配置效率难以有效实现,因此必须发挥政府在产权界定中的作用。政府能够有效规范人们对产权的竞争行为,节约产权界定的交易成本。政府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等形式保证产权界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约束人们产权变更行为。但是,政府的腐败、专制也会造成很大的交易费用。
(三)契约理论
契约是指交易双方达成的交易协议,在协议中规定了双方的各自权利与义务。契约使得交易过程更具体和更具可操作性,通过契约可以深入讨论交易过程。契约是交易的架构,是交易双方为了实现交易而进行的制度性安排。威廉姆森将契约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古典契约。古典契约是一种理想化的契约关系,契约条件具有明确而详细的界定,当事人的各种权利义务都能准确地度量。二是新古典契约。新古典契约是一种长期契约关系,契约条款留有余地,具有第三方参与调节的治理结构,依赖第三方来维系和调整契约关系。三是关系性契约。关系性契约也是一种长期契约关系,是交易双方达成的可灵活调整的适用性契约,不依赖第三方裁决。各类不同的交易需要不同的组织制度安排来管理并执行这些契约,这就是治理结构。威廉姆森把治理结构分为以下四类:一是市场治理。市场治理是依据市场上现有的组织安排和交易规范,对标准化的交易行为直接进行治理。二是三方治理。三方治理是依据交易双方所签订的契约,借助第三方潜在的管理作用保证契约的执行。它由交易双方和受邀仲裁人共同进行治理。三是双方治理。双方治理是由交易双方共同组织来管理交易行为,交易双方保持各自的独立地位。四是统一治理。统一治理是指一体化办法,交易双方通过兼并或重组成为同一个经济决策主体,通过一体化的经济主体进行内部解决。这就是内部行政管理的治理。契约安排和治理结构必须使得交易费用最小。交易、契约和治理结构的匹配过程如下:古典性契约相应的治理结构为市场治理。新古典性契约相应的治理结构为三方治理。如果交易频率高,交易经常重复发生,且资产是非通用性的,这时发生的是关系性契约。如果资产是混合性的,相应的治理结构为双方治理结构。如果资产是专用性的,相应的治理结构为一体化治理。
契约理论又分为完全契约理论和不完全契约理论。完全契约理论认为起契约执行不是问题,因而重点讨论契约设计和契约条款。完全契约理论主要分析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契约问题,即委托——代理问题。当交易的一方,将相关任务分配给另一方,并支付相应报酬时,交易双方就形成了委托——代理问题。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如果代理人和委托人的利益不同时,那么代理人就有可能实施“机会主义”行为,来“损人利己”。交易双方为克服机会主义而进行契约设计,称为“激励——约束”问题。委托——代理问题可分为两种基本类型。一是道德风险,即代理人借事后信息的非对称性、不确定性以及契约的不完全性而采取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二是逆向选择,即代理人利用事前信息的非对称性等所进行的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契约理论的“不可证实”假定承认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第三方无法证实的影响契约关系的相关信息。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契约的相关条款无法证实,因而无法借助第三方的力量来规范治理双方的交易行为,所以,不完全契约理论不适合三方治理结构,而需要双方治理和一体化治理模式。影响契约不完全的因素主要有交易主体的有限理性、交易费用大于零和机会主义行为。当事人如果占用专用性准租金则会产生毁约的风险。这种准租金使机会主义行为有可能变为现实。所谓准租金是指某项资产最优使用与次优使用的价值差额,它产生于专用性投资。契约双方都想尽可能地占用这部分准租金。为了占用准租金,契约双方会出现不道德行为或机会主义行为。针对机会主义行为,具体的契约分为明确的契约和默认的契约。默认契约是指非正式的不涉及法律的契约关系,是交易双方共同认可的契约。如果预料到毁约行为会发生,那么支付一定的贴水是最佳的阻止办法。默认契约可以保证契约的绩效。哈特认为,契约不完全是由于未来的不确定性、交易双方缺乏统一语言规定契约的或然条款、以及第三方不可证实的问题。新产权理论强调契约执行中的调整与再谈判。所谓再谈判是指,交易双方就新出现的问题进行再协调,对交易进行调整。新产权理论认为,契约性权利包括特定权利和剩余权利。特定权利是在事前通过契约明确界定的权利,而剩余权利则指的不能事前明确界定的权利。对于不完全契约,剩余权利是一个关键性的重要问题。通过比较将剩余权利配置给一方当事人与将剩余权利配置给另一方当事人,对不完全契约治理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