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关彩礼概念的研究
关于“彩礼”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对这一概念进行了解释。斯皮洛(Spiro,1975)根据送礼方和受礼方的差异,将彩礼分为男方彩礼和女方彩礼,其中男方彩礼就是指婚姻缔结过程中以男方家庭为单位转移给女方或女方家庭的实物或金钱的总称;女方彩礼是指以新娘家庭为单位转移到新郎家庭的各项婚姻支付。李银河(1991)从彩礼的内容出发将彩礼定义为结婚过程中金钱及物品等各种形式的投入。阎云翔(2017)从彩礼的功能出发指出彩礼是由新郎家向新娘家转移的财富,它使婚姻契约以及从一个家庭转移到另一个家庭中的对于妇女的权力生效。
(二)有关彩礼理论的研究
围绕婚姻礼物在两个家庭之间的流动形成了两种理论:一种是以弗里德曼(Freedman,1979)为代表的“婚姻偿付”理论(marriage payment theory),认为彩礼是对女儿的权力的丧失的一种补偿。安德烈·比尔基埃(1998)通过描述初级社会群体的两种婚姻交换模式,阐述了彩礼的起源,即为了防止两个亲族之间相互交换的不平衡而以实物或金钱形式向提供新娘的一方做出补偿,即“新娘价格”。吉国秀(2007)在对辽东Q镇的研究中提到的“养钱”(补偿女方家庭养育女儿的花费)也支持了以上关于偿付理论的观点;另一种理论是以孔迈隆(1976)为代表的“婚姻资助”理论(marriage endowment theory),即婚姻礼物无论通过何种方式流动,最终的受益者都是新婚夫妇单元。王跃生(2010)、王德福(2014)对于近些年农村彩礼的最终流向和功能研究都支持了资助理论的观点。熊凤水(2009)从彩礼的沟通功能出发,认为婚姻偿付理论沟通两个家庭之间的关系,而婚姻资助理论则突出沟通代际之间的关系,即新建立家庭在群体中的位置。桂华(2010)认为中国农村在空间分布上的差异和时间发展中的不同步使得“婚姻偿付”理论与“婚姻资助”理论在解释中国农村彩礼时都能够找到对应的案例。阎云祥(2017)对下岬村彩礼内容进行考察时发现“婚姻偿付”理论和“婚姻资助”理论分别适应了不同时期的婚姻交换模式,即上世纪50到60年代早期,我国农村社会的彩礼可以用偿付理论解释,60年代以后彩礼开始用于资助新婚夫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