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文明决定着文明交往的协调与和谐。制度和秩序的好坏,对文明交往至关重要。”其中,经济制度是制度文明的主要内容。土地和税收作为昔班尼王朝的主要经济制度,仍然继承帖木儿时期的制度遗产。与此同时,帖木儿王朝的经济制度也吸收了大量的波斯文明因素,由此可见,昔班尼王朝的经济制度体现出了文明交往的纵向传承性和横向的融合性。进入16世纪以后,中亚地区的货币使用日渐广泛,对国内经济和对外贸易的发展影响也越来越大,因此,规范货币流通,确保经济稳定的货币改革迫在眉睫。1507年昔班尼汗率先实行货币改革,由此中亚地区的货币经济开始发展。货币改革作为昔班尼王朝制度文化中的新元素,开始成为以后布哈拉汗国乃至中亚其他汗国制定货币政策的主要参照对象。因此,昔班尼王朝的货币改革意义重大。
(一)土地制度
16世纪布哈拉汗国的土地所有制类型与帖木儿时期大致相当,主要分国有土地、私有土地(穆尔克)和宗教土地(瓦克夫)。昔班尼王朝土地制度的特征如下:第一、国有土地所占比例与中央政权盛衰成正比。国有土地主要由占领土地和荒地构成,国家财政部门“迪万”负责管理。农民租种,且向国家缴纳土地收成的1/5至1/3税率的“海拉吉”(харадж),其收入在统治阶层内部以赏赐、馈赠或补贴的形式进行分配。国有土地原则上不得买卖,亦不可赠送。16-17世纪布哈拉汗国已出现国有土地买卖现象。由于昔班尼王朝沿袭帖木儿帝国的封邑制度,将汗国作为汗的私人财产,在汗室成员、军事将领和地方贵族之间进化分配,导致权力分散、经济独立。这样,国有土地的实际占有程度与汗国统治者能否控制政权密切相关。例如,16世纪最初10年在昔班尼汗统治下的布哈拉汗国中央权力相对集中,国有土地所占比例自然较大。但自1510年昔班尼汗死后,汗国政权持续分裂,封邑制度和赏赐制度导致国有土地逐渐转化为私有土地,国家实力不断削弱。直到阿卜杜拉汗二世上任以后,汗国的中央集权大大强化,国有土地所占比重也有了一定程度的提高。
第二,基本沿袭原有的私有土地分配体系。穆尔克(мульк)”作为常见的私有土地,其获得者拥有土地所有权,既能买卖,亦可世袭。大部分“穆尔克”由地方贵族和宗教上层掌控,他们不仅占有耕地和牧场,也包括商铺、作坊、庄园等其他地产。部分贵族通过赏赐和买卖获得更多“穆尔克”。汗室成员的私人财产也在“穆尔克”名义下存在。帖木儿·穆罕默德苏丹(昔班尼汗长子)之妻米赫尔·哈努姆(Михр султан-ханум)是当时汗国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其中绝大多数属于“穆尔克”。但略有不同的是,自昔班尼王朝始,伊克塔制度的变体——“苏尤加尔”(суюргаль)的内容发生变化。帖木儿时期的“苏尤加尔”,土地基本世袭,土地所有者拥有免税、行政司法豁免权等特权。而昔班尼王朝时期的“苏尤加尔”制度中的土地并不世袭,汗可随时收回,或用其他领地代替,领地范围亦可随意缩小或扩大等。第三,宗教影响力的扩大导致瓦克夫的比重增加。苏菲派对16世纪布哈拉汗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较帖木儿时期加深,尤其从16世纪中叶开始,赘巴依谢赫们对布哈拉汗国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因此,为了让宗教代表成为政权统治的助手,汗通常会赠予宗教代表更多地产,以满足其经济需求。伊万诺夫(Иванов П. П.)专门著书论述过赘巴依谢赫们的资产,仅布哈拉和卓穆罕默德·伊斯拉姆就拥有约2500公顷的灌溉土地。由于获得了各种赏赐和免税特权,至阿卜杜拉汗二世时期,宗教代表逐渐转为汗国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另外, “在像布哈拉这样的人口中心,学者们由于广泛地占有瓦克夫,从而稳固了他们的社会地位和经济地位,他们对公众事务产生了巨大影响。” 一直以来,作为中亚地区的宗教中心,被称为“小麦加”的布哈拉城在16世纪又成为布哈拉汗国的政治中心,其瓦克夫比重自然增加。
(二)税收制度
汗国继承帖木儿时期的税收制度。据统计,汗国居民所交纳的税收超过20种。其中,主要的税收形式体现在农业方面。土地税取决于土壤品质、地理位置、与市场距离、统治者的意愿等,一般占到收成的1/5-1/3。相比帖木儿时期1/3-2/3的土地税,16世纪汗国的土地税额略低。不同于帖木儿时期以实物为主的土地税,16世纪开始更多采用货币形式征收。据16世纪文献记载,帖木儿时期的“玛鲁·吉哈特”(Малу джихат,以货币形式征收的土地税)名称已取代“海拉吉”得到广泛使用。这一时期“玛鲁·吉哈特”占到收成的30%-40%。向“穆尔克”征收的优惠土地税额度为收成的1/10和1/5。布哈拉汗国向租地农民征收的地租税“玛瓦吉哈特”(малваджихат)原则上为收成的10%,而实际上达到了30%。
詹金森指出:“布哈拉汗国统治者向所有手工业者和商人征收商品价值的1/10税收,可使用货币和实物两种形式上缴”。但是,昔班尼王朝统治时期,向手工业者和商人征收的税额一直在上涨。这类税收主要包括商业税“塔姆加”(тамга)和交通税“磅支”(бадж)。“塔姆加”广泛运用于东方国家,也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巴布尔曾写到:“喀布尔的所有收入基本来自‘塔姆加’”。16世纪阿卜杜拉汗二世统治期间曾颁布指令,向与印度接壤的边境地区商人征收“塔姆加”。交通税“磅支”则向所有途经不同地区的商人、手工业者和农民征收,如自阿赫希肯特[ 阿赫希肯特(Ахсикент):位于锡尔河右岸的一座城市,现属于乌兹别克斯坦纳曼干州。]到集延的商人也须缴纳“磅支”。这两种税收额度不等,基本取决于领主和包税人的政治和经济地位,时常引起手工业者和商人的不满。此外,手工业者和商人还需要缴纳其他形式的各种税收。撒马尔罕城每年向国库上缴的税收高达160万腾格。
16世纪布哈拉汗国也存在人头税。阿卜杜拉汗二世在1593-1594年占领乌尔根奇以后,向当地居民每人征收30腾格税收。根据阿布哈齐记载,当时的1腾格的价值高于1阿什拉夫黄金(Ашрафи),如此沉重的税收迫使许多居民选择出逃,抑或出卖子女。。当国家处于贫穷或战乱之时,昔班尼王朝向民众征收特殊形式的税收,用作财政补贴或军费开支。 “塔加尔”(тагар)正是汗国处于战乱期间向民众征收的税收。同帖木儿时期一样,昔班尼王朝的汗及其随从或信使驻留某地,当地居民有义务向他们提供宿营地、食物和喂养马匹等服务,这也算作一种税收,被称作“乌鲁菲”(улуфе另外,与帖木儿时期一样,昔班尼王朝也存在免税制度,即汗每年颁布新法令,确定免税人名单,授予达尔罕证书。
除上述以外,昔班尼王朝延续帖木儿时期的地租形式,通过实物、货币和劳役三种形式征收。货币地租主要针对商品交换和服务业,如商铺、集市、商队和公共浴室等。耕地地租主要采用实物形式征收。劳役地租主要通过修建宫殿、城墙、灌溉渠等形式代替。据文献记载,无地农民在租种土地时应先上缴地租,其占到收成的30%。这一时期地租不断上涨。据1556年文献记载,已高至收成的40%。
(三)货币改革
彭树智先生曾指出:“商品关系的发展集中反映在货币流通方面”。昔班尼王朝建立后,局势动荡,经济萧条,物价不稳。为摆脱国内经济危机,维护政权统治,汗国统治者改变帖木儿时期[ 帖木儿时期甚少提及货币改革,即使到了15世纪后半叶国家混乱之时也未曾有过。]的货币体制,大举进行货币改革,其中1507-1509年昔班尼的货币改革和阿卜杜拉汗二世的货币改革尤为重要。这在一定程度上证实了16世纪货币流通较以前更为普遍,货币贸易也更为活跃。
这一时期,布哈拉汗国的流通货币以银币(腾格)和铜币(第纳尔)为主。大型贸易主要使用白银结算,购买土地、建筑物、奴隶、牲畜等则通用银“腾格”,而小型交易则使用铜钱。首先,昔班尼汗1507-1509年的货币改革突破了传统的货币体系。15世纪末至16世纪初河中局势动荡,严重制约商品贸易的发展。昔班尼汗夺取政权后加紧规范货币流通,稳定商品经济。一方面,迅速恢复银币的市场流通。作为市场流通的主要货币,以昔班尼汗名义发行的银币(重量4.8克)迅速在赫拉特、布哈拉和撒马尔罕等大城市流通,同时允许帖木儿时期的银币规范使用;另一方面,抑制铜币的通货膨胀。自1501-1502年起,汗国统一发行额度相等、类型一致的铜币。撒马尔罕于1501-1504年每年发行定量的铜币,即禁止使用引起通货膨胀的旧铜币。四年内新铜币迅速占领市场,国库收入增加。在此基础上,昔班尼汗于1507年5月在赫拉特的主麻清真寺诵读呼图白(хутба)的祈祷仪式上宣布货币改革,正式宣告帖木儿王朝的终结。昔班尼汗改变了帖木儿时期的货币流通规范。例如,在1504-1505年,木儿王朝发行的银币一枚银币值18枚赫拉特铜币,而到1506年兑换率已升至36枚铜币;1508年钱币标准重量从4.8克升至5.2克,发行统一的新银币和新铜币,且在主要城市以同一比率发行和流通,“其时26个城市和地区已统一使用新银币”。至18世纪中叶,布哈拉汗国的银币即使纯度不等,但重量始终保持5.2克。总而言之,昔班尼汗改变了帖木儿时期旧的货币体制,重新规范了货币重量、尺寸和类型,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统一的货币流通体系,这成为以后布哈拉汗国货币体系的基本标准。此次改革一则激活了商品贸易,经济发展得以恢复;二则提高了居民支付能力,增加了汗国及各封地的收入;三则加强了新王朝的集权统治,汗的威望提升。因此,昔班尼汗1507-1509年的货币改革意义重大。
其次,昔班尼汗去世后汗国的货币改革进程中断,货币流通陷入危机。自1510年昔班尼汗后,汗国出现动荡。巴布尔和萨法维王朝[萨法维王朝(1501-1736年):1501年由伊斯玛仪在波斯创建的一个王朝。伊斯玛仪下令立伊斯兰教的什叶派为波斯国教。自此,便与河中地区的逊尼派政权——昔班尼王朝展开了以“圣战”为借口,主要围绕呼罗珊地区的战争交往。在整个16世纪,呼罗珊地区大量的逊尼派穆斯林,其中包括艺术家、文学家和各类工匠迁往河中地区,为16世纪布哈拉汗国的经济和文化的复兴扮演了重要角色。]乘机侵入河中,破坏当地的货币流通和商品贸易。昔班尼汗的货币改革进程中断,市场上的铜币泛滥,而银币紧缺。自1513年巴布尔离开后,政治和经济危机迫使忽春赤汗进行货币改革,而实际掌权者奥拜杜拉汗则在自己的封地——布哈拉实施独立的货币政策。国内其他领地或遵循忽春赤汗的货币政策,或与布哈拉的货币流通保持一致。直到1525年全国开始实行统一的货币流通体制,确保了银币与铜币之间对等性的稳定。然而,银币和铜币兑换比率各异,新旧货币价值不等。新银币比旧银币价格高出10%,而这最终由国家赚取。银币价格不断上涨,商品贸易发展受限。忽春赤汗统治时期铸币自由,铸币厂遍布各地,任何个人均可自行采用不同金属材质预定货币,仅须向国家缴纳一定费用即可。显而易见,至16世纪中叶,地方领主间矛盾加剧,对中央政权的离心倾向明显,国家趋于分裂,货币市场混乱。
最后,阿卜杜拉汗二世掌权以后,重新制定统一、稳定和规范的货币制度。自1557年阿卜杜拉汗二世获得实际统治权以后,采取各项措施统一国家,加强中央集权,恢复经济发展。自1583年登上汗位之后,阿卜杜拉汗二世立刻进行货币改革,具体措施包括:(1)银币比率上调150%,从之前一枚银币兑换20枚铜币上涨至30枚;(2)银币纯度提高,不允许掺杂任何其他金属。铸币过程皆由国家专门机构严格监督;(3)取消地方铸币权,大幅度缩减铸币厂数量。布哈拉成为铸币中心,其货币开始在全国统一流通;(4)部分城市的铜币铸造权得以恢复,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5)铸造各种币值的金币。金币主要分4.8克、2.4克、1.2克重量的不同类型。通过以上措施,汗国的货币流通渐趋正常化,货币外流得以制止,尤其是银币迅速恢复市场流通。汗国的商品贸易迅速繁荣,经济日渐复兴,政权统治也趋于稳定。
简而言之,乌兹别克游牧民南下进入河中地区以后,并未破坏河中地区原有的制度文化,而是加以利用进而巩固了王朝统治。但是,在继承和发展帖木儿时期经济制度的前提下,乌兹别克人的统治在很大程度上也保留了氏族部落传统,乌兹别克游牧部落首领在布哈拉汗国的管理体制中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昔班尼王朝的经济制度融合了农耕文明和游牧文明的不同成分,最终在近代中亚三大汗国中形成了具有中亚特色的经济制度,这也为河中地区的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