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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渊源——科学技术财产化
 
更新日期:2019-11-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浏览次数:23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民商法典中的人身权以人格身份为客体,物权以物质财富为客体,知识产权以精神财富(知识产品、智力成果)为客体,债权以交易给付行为为客体,继承权以

 
民商法典中的人身权以人格身份为客体,物权以物质财富为客体,知识产权以精神财富(知识产品、智力成果)为客体,债权以交易给付行为为客体,继承权以取得死者生前所留遗产为客体。此乃市场经济基础上构筑和健全民商法典之五大基本制度。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故人的资格与物权制度最先发达和被重视,先行成就了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和罗马法。罗马法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结构体系更成就了罗马法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立法”的美誉。在罗马法中,虽然把物区分为有形体物和无形体物,为后来的无形财产提供了概念雏形;虽然也已经有了把诗歌、故事和羊皮、纸张,把板和画分开来看的观念;我国宋代也已出现山东刘家“功夫针”铺使用的“白兔为记”——这种真正具有商标意义之标识;但都尚未有关于知识产权(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的规定。
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快速改变以往的一切。“工业革命在十八世纪下半叶发生于英国,后来相继发生于世界各文明国家,工业革命是由蒸汽机、各种纺纱机、机器织布机和一系列其他机械装置的发明而引起的。”“资本不创造科学,但是为了生产过程的需要,利用科学、占有科学。”这使得科学发明也成了资本主义企业的宝贵财富或财产产权。在此基础上,知识产权制度产生和发展了起来。12世纪,英国出现行业协会,为鼓励和引进技术,英国王室先后授予多项技术垄断权,如1236年亨利三世曾向一位波尔多市民的色布制作技术授予15年的垄断权,以刺激经济发展。但这时的授权依据仅是以奖赏形式出现,系王权体现,故随英王垄断权授予的滥用,造成市场竞争破坏和公众巨大不满,以致于17世纪初废除了之前所授予的技术垄断权。1623年英国议会制定《垄断法》,规定对“新制造品的真正第一个发明人授予在本国独占实施或制造该产品的专利证书和特权,为期14年或以下,在授予专利证书和特权时其他人不得使用。”此《垄断法》被认为是现代专利法之鼻祖,为欧美各国效仿,建立专利制度。1709年的《安娜女王法令》则赋予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占权,成为最早的版权法渊源。美国1776年独立,1787年在宪法中宣布“对于著作家及发明家保证其作品及发明物于限定期限内之专有权,以奖励科学与适用技艺的进步。”并于1790年制定专利法和联邦版权法。在法国,1789年革命时宣布,作者和发明人的权利是公民不可剥夺的权利,并于1791年制定了专利法。直接以“罗马法为基础”的“典型的资产阶级社会的法典”,即1804年的拿破仑民法典更成了法国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法理依据。1803年和1809年先后颁布两个《备案商标保护法令》,成为最早的保护商标权的成文法。并由此逐步形成了具有国际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即构成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法基本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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