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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历史渊源——挨打落后中的醒悟
 
更新日期:2019-11-1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   浏览次数:23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

 
“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外国资本主义的侵入,促进了这种发展。”
(一)中国专利制度的产生
中国古代科技,遥领于先,影响后世者众。但自明朝发明牙刷之后,却固穷守拙,思智僵化;后虽历康乾时盛,但清末已败相丛生,洋人入侵,国将无国,民将族亡。究其原由,有认“器不如人”、有认“制不如人”所致。其间有知识分子将西方专利思想引入。洪仁玕在其《资政新篇》中提出:“倘有人能造如外邦火轮车,一日夜能行七八千里者,准其自专其利,限满准他人仿效。”此即西方专利制度之翻版,亦“专利”之由来。1881年改良派郑观应在筹建上海机器织布局时,上书李鸿章,要求给织布局机器织布工业以10年专利,次年经李鸿章奏请,光绪帝御赐该局用机器织布10年专利。此后,这种工业垄断权逐渐增多,如1889年广州商人钟锡良在广州开设造纸厂,被批准专利10年;1895年,烟台开办酒厂用葡萄酿酒,被批准专利15年。后光绪接收维新派“除旧布新”之建议,于1898年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但变法失败,该章程失其意义。孙中山领导推翻帝制,遂公布《奖励工艺品暂行规章》。1944年民国政府颁布我国第一部专利法即《中华民国专利法》。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公布《保障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1963年公布《发明奖励条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提出“四个现代化,关键是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科学技术叫生产力,科技人员就是劳动者”等重要论断,专利制度受到重视。1979年国家科委成立专利法起草小组;1980年建立中国专利局;1984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并于1985年4月1日正式实施;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将专利权列入基本民事权利类型,规定“知识产权”专节;第95条规定:“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第97条规定公民的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及其证书和相关奖励制度。其后,《专利法》于1992、2000、2008年修订,以更好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二)中国商标制度的产生
先有商品,后有商标;先有器物之发明,后有器物之标识。我国战国时期的铜器上可见不同制作者的身份与名称;东周时期兵器中被争相购置的“干将”、“莫邪”宝剑之类,开始具有相同产品的不同来源和质量的功能。宋代山东刘家功夫针铺在功夫针包装上使用“白兔标识”为记,使消费者认明商品来源,当为真正意义上之商标。“杏花村”、“浔阳楼”作为酒店招牌,亦具相同商品不同来源之功用。但现代意义的商标制度,则是在鸦片战争后伴随帝国主义强迫清政府签订的对外通商条约中产生的。1902年《中英续订商约》规定,“英国本有保护华商贸易牌号,以防英国人民违反迹近假冒之弊。中国现亦应允保护英国贸易牌号,以防中国人民违反迹近假冒之弊。”1903年《中美商约》规定,“美国人民之商标,在中国所设立之注册局所,由中国官员查察后,缴纳公道规费,并遵守所定公平章程,中国政府允示禁冒用。”在日本、葡萄牙等国与清政府所订不平等条约中,也有类似条款。此条约条款直接导致1904年清政府颁布《商标注册试办章程》;1923年国民政府颁布《商标法》44条;1930年国民政府另行颁布《新商标法》。依照这些商标法规定,当时申请商标注册的多为外国商人,系为保护外国商人利益而设。
新中国成立,1950年公布《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公布《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86年的《民法通则》也将商标权上升规定为民商事主体的基本民商权利,于第96条规定:“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将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及其他智力成果权一起规定于“知识产权”专节。
(三)中国版权制度之产生
中国古代具有灿烂的科学技术和思想文化。雕版印刷的采用,产生于隋唐时
期。1907年英国人斯坦因(Aurel Stein)从中国敦煌千佛洞中偷盗走的一部唐懿宗咸通九年(公元868年)四月十五日由王印成的汉字本《金刚般若波罗密经》(即《金刚经》,现存于伦敦大英博物馆),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雕版印刷书籍。在我国,由于独立方块儿汉字的优势,即使是雕版印刷,也可能大规模出版图书。故于公元932年,朝廷明田敏在国子监主持校正《九经》并且“刻板印卖”,可认为当时的国子监乃是世界上第一个官办的以出售为目的而大量印制图书的出版社,自此“天下书籍遂广”。其中刻板、校正、印刷、出售,自然花费材料、人工、智力,且需取得利润,故版权保护已有客观需要。特别是活字印刷术对印刷业的促进,使作品得以简便传播。为谋利益,翻版印刷出现。为防止翻版,实践中已有“追版劈毁,断罪施刑”之措施,有些书籍中也有“已申上司,不许复版”之记载。故开始出现旨在保护作者、编者及出版者利益而禁止抄袭、翻版的官方榜文。但这只是对印刷出版者的控制,并无对作品创作者的保护,只有极个别情况下涉及到对作品作者利益的关注和保护。中国的活字印刷术被引进英国,开始尚鼓励印刷和进口图书。至1534年英国取消图书进口自由。1556年印制图书自由也被取消。随即盗印图书活动猖獗,直接影响出版商利益。出版商们强烈要求能通过法律以保护他们的翻印专有权。与此同时,要求保护作者权的呼声也与日俱增。1690年,英国哲学家洛克在《论国民政府的两个条约》中指出:作者在创作作品时花费的时间和劳动,与其他劳动成果的创作人的花费没有什么不同,因此作品也应当像其他劳动成品一样,获得应有的报酬。这种要求完全符合私有财产权制度的要求。于1709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安娜法——即《为鼓励知识创作而授予作者及购买者就其印刷成册的图书在一定时期内之权利的法》。此即真正意义上的既保护出版商的利益也保护作品作者的利益的现代意义的版权法或者著作权法。
中国的近现代版权制度同样是伴随着帝国主义的经济掠夺和文化入侵产生的。鸦片战争后,西方著作权观念与制度传入中国。1903年的《中美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日续议通商行船条约》中始有著作权保护条款。伴随西风东渐和《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1910年颁布《大清著作权律》,1915年、1928年相应政府均颁布《著作权法》。新中国成立后,50至60年代,主要通过相关部门规定,强调要尊重著作权和出版权,不得翻版、抄袭、纂改等行为。1980年代随对外开放,1981年国务院批准《国家出版局加强对外合作出版管理的暂行规定》,1983年颁布《关于处理中美双方目前互相翻印、翻译出版书刊版权问题的意见》,1984年颁布《图书、期刊版权保护施行条例》。在民商基本法范围内,1986年《民法通则》在民事权利章规定知识产权专节,于第94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依法享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标志着我国著作权法律制度进入一个新的层次和阶段,1990年专门颁布《著作权法》,其中包括了著作权,还包括了邻接权(出版、表演、录音录像、播放者权)。
这里需要提出和注意的是,近代中国版权制度的产生,其开始的催生因素在于保护外国人的版权利益。改革开放之初,版权制度进步,也有首先为调整对外出版合作之需要。但当今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版权制度,定当是全部民商主体之版权利益,而不应再有任何的局部性、应时性和片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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