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暴力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仅凭个人揣测和主观臆想对事件发表不负责任的、未经证实的言论,且该言论直接对事件当事人作出道德上、伦理上的批判或指责,言辞凿凿致使其他网民信以为真,煽动网络上的水军和吃瓜群众加入声讨的队伍,伤害、侮辱当事人对其进行道德谴责和舆论攻击,导致当事人名誉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影响当事人在工作和生活中的人际关系与社交网络;通常情况下,网民的愤慨不限于网络途径的宣泄和抒发,也总有好事者凭借其自以为洞察一切的敏锐目光,勘察受侵害对象的网络动态并持续追踪至其现实生活,或者通过已经知悉的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进一步窥探其个人生活并通过互联网公之于众,打着正义的旗号擅自公开当事人个人信息,导致网络暴力的影响范围进一步扩大,直接侵犯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隐私权和其他人身权利。
网络暴力的特征可以从行为主体、操作过程和危害后果三个方面归纳为:
1、行为主体的草根性和年轻化
互联网时代使得公众进入网络空间不需要任何物质成本就可以获得自由表达的平台,以微博等网络媒体为例,目前平台仅在注册时对用户采取实名要求,对于用户使用过程中的言论没有设置实质监管,同时对于发表言论的方式和内容没有制度性规定,仅在初次登陆时可能设置相关信息的填写并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告知注意条款。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四十二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根据统计结果对于我国网民属性结构进行了分析,我国网民的年龄结构反映出我国网民以青少年、青年和中年群体为主。截至2018年6月,10-39岁群体占总体网民的70.8%。其中20-29岁年龄段的网民占比达27.9%,与2017年末基本保持一致。30-49岁中年网民群体占比由2017年末的36.7%扩大至39.9%,互联网在中年人群中的渗透加强。由此可见,我国绝大部分网民的年龄集中在10-39岁,这个年龄属于青年阶段,情绪控制较为薄弱,容易冲动处事,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尤其是在网络这样可以自由展现个人观点的平台上,该年龄段的人群更倾向于表达个人观点,急于获得其他网名和社会的认同。所以,在表达观点时,这个年龄段的人考虑问题较为片面,容易产生攻击性或者侮辱性语言。
2、操作过程的低成本和便利化
网络的普及,使得网民的自由言论得到进一步扩大,同时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编辑和传播更为便捷。虚拟空间介入的低成本特性、信息的数字化传播,使得公众更容易聚集并进行超时空、超文本的信息沟通和交流。网络对于信息化时代的网民而言无需掌握任何额外的技术或能力,便能熟练运用于日常生活和工作的需要,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任何形式的表达都隐含着表达者的情绪,也使得接收者更容易受到影响。便捷的转发、评论和点赞操作使得网络暴力在短时间内可以达到严重程度。
网络暴力的个人责任存在追究难的问题,网民在虚拟世界以代号或者昵称作为自己的“面具”,使得网络社会的个人成为一个个“无名氏”,现实社会的法律很难对虚拟世界的“无名氏”起到作用,因此网络的虚拟性为网络暴力提供了一个更加宽容的平台,为网民提供了可以逃避责任的保护伞,因此网民即使进行相关网络暴力的操作也不会造成成本上的损失[3]。
3、危害结果的严重性和不确定性
互联网传播的流动性、扩散性使得网络世界的抨击延伸到现实生活中,虚拟世界使得网民不负责任的言行肆意生长,通过网络集结好事者恶意公开当事人的隐私或个人信息,给当事人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困扰,个人的力量与群体相比是弱小的,当事实经过恶意曲解和胡乱揣测对于当事人的伤害是极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