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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视角下的网络暴力
 
更新日期:2019-11-13   来源:思想理论教育   浏览次数:245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截至今日,随着网络的不断进步网络暴力的案件屡见不鲜,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网络暴力这一现象,主要表现为:第一,个人与他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具体包括言

 
截至今日,随着网络的不断进步网络暴力的案件屡见不鲜,从法理学角度分析网络暴力这一现象,主要表现为:第一,个人与他人之间的权利冲突,具体包括言论自由与隐私权之间的冲突、隐私权与知情权之间的冲突;第二,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冲突,具体是指言论自由对网络社会大环境的影响。
(一)个人权利和他人法益的冲突
权利冲突在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原因在于社会是由无数个体组成的集合,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是本着互相尊重和理解形成的权利平衡状态,当网络暴力发生时这种平衡就被打破,权利冲突问题由此诞生。权利源自法律规定,但法律往往只规定了权利的产生和性质,缺乏对于权利行使的规定,致使同一件事上不同主体对于同一权利的行使产生矛盾与冲突,从而引起的权利之间的不和谐状态、矛盾状态。
1、“刘鑫案”的法理分析
就目前引起网络热议的“中国留学生日本遇害案”中,受害者江某被室友刘某的前男友以残忍手段刺杀身亡,其后江母赴日希望向刘某寻求案件真相却多次遭拒,在多次联系均无果的情况下,江母将刘某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公布在网络上,使得刘某及其家人日常生活遭受严重影响。在上述情况下,导致了言论自由权和隐私权的冲突,我们在网络上随处可见对于刘某及其家人的谩骂,而刘某更是表示因江母的冲动行为对她和家人已经无法正常生活。
江母的行为形式上是在行使其依法享有的网络言论自由权,网络言论自由是通过互联网的方式实现的言论自由,但因为江母对该权利的过度行使甚至是滥用直接导致与刘某隐私权利的冲突与矛盾并造成刘某其他利益的受损。由于本案引起网民极大的关注,且江母丧女的遭遇激起了广大网友的同情之感,这种情况下,江母应当知道其公布个人信息的行为将对刘某及其家人的生活会有怎样的影响,但仍然执意在网络上以公开方式揭露其个人信息,引起舆论群起攻击刘某及其家人,在一定程度上引起并助长了对刘某的网络暴力。刘某依法享有隐私权,具体是指其私人生活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违法法律擅自在公开场合公布其个人信息,影响其私人生活,致使其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的行为,均属于违法法律侵害其隐私权的行为,应受到法律追究。
网络言论自由鼓励和支持网民通过互联网抒发和表达自己的所见所闻,或者针对某一事件披露事实真相和表达个人观点,其本质就是信息公开化的过程,而隐私权却截然相反,是保护未公开信息持续保密的制度,两者的本质差异使得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很容易打破平衡并造成权利冲突。经检索发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解决两者的权利冲突时,并没有体现出隐私权高于言论自由的倾向,往往会平衡两者的关系,只有当行使一项权利明显侵犯或损害另一项权利时,法院会依法裁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判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白百何出轨门”的法理分析
2017年4月12日,“白百何出轨”这一话题占据了微博头条的位置,该话题源自一段“白百何与猛男亲密同游泰国”的视频,网友怀着出轨零容忍的心态开始抨击谩骂。但两天后,“白百何出轨事件”发生了巨大的转折,其丈夫声称两人早已于2015年协议离婚,没有对外公布婚姻情况主要是为了保护家庭成员尤其是孩子的心理。但网络暴力并没有因此停止,对于夫妻二人2015年至2017年间的公开回答被认为是欺骗公众、侵犯公众知情权,对此当事人更是表示视频公布者严重侵犯其隐私权,将公众人物的私生活曝光在阳光下,使公众人物及其家人受到严重伤害。
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互联网时代公众人物的言行受到广大网民的时刻关注,闪光灯下他们的言谈和行为被无限放大,看似普通的事件发生在网民身上或许无人问津,但发生在公众人物身上便人尽皆知。网民盲目地以为公众人物因其职业特性不再享有隐私权,忽视了公众人物最本质的属性是人,区别于其他网民的是他们的职业,但他们并不因此丧失权利。隐私权对于每个人来说都应当受到保护,不论从事何种职业。广大网民打着知晓事实真相,捍卫知情权的旗帜对公众人物的出行、生活进行了地毯式的监控,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造成了严重的侵害。隐私权旨在保护信息的私密性,知情权旨在提倡信息的公开性,两者有着截然不同的目的和方式,因此明星的隐私权和民众的知情权存在本质冲突。公众人物因其职业特殊性和广泛的社会知名度很多时候暴露在闪光灯下,其言行也被镜头无限放大,但是在镜头的背后,生活中的他们同样需要收到尊重和理解。社会公众时常怀有一种矛盾心态,既希望保护公众人物在他们心中的美好形象,又希望更多的认识和了解公众人物,包括个人、私人、家庭信息。公众的好奇心是永远无法得到满足的,聚光灯下公众人物的一举一动都会引发公众在网络上的热议,一旦公众知情权进一步得到满足那势必意味着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受到相应侵害,这就是两者之间的冲突。
当前我们处在一个标榜权利的时代,个人权利拥有者表现出显著的膨胀意识,在虚拟的网络环境中,全体网民作为权利的拥有者,滥用或过度使用自己的权利,这常常会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网民在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以及知情权的时候,应当适当顾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保持两者的平衡。
(二)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冲突
所谓法的自由价值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按照自己意愿做的行为权利,这也是人生存以及发展的基本权利。而秩序价值主要是在法律制度下能保障社会的秩序。网络暴力是互联网虚拟社会的存在,也是对权利膨胀的现实社会的反映。个人自由和社会秩序的需求源于人类本性,人的个体性彰显为自由,人的社会性体现为秩序。网民在网络社会中生存,需要达成一定范围的社会合作,这种合作的达成使得网民对于其他人的行动作出正确的预期,从而安排自己计划和行动,这样彼此才能协调一致。这种依靠正确预期引起的协调一致的活动就表现为网络社会中的秩序。
自由从来就不意味着无拘无束,如果说它是一种“任意”的话, 也只是一定条件下、一定范围内的任意,是被秩序肯定和保护的任意,而不是为秩序所否定的任意。网络暴力现象在秩序和自由的价值冲突方面显得尤为突出,稳定的秩序是人们生存的基础,自由和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两者都是必须要具备的,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要充分重视社会的秩序。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往往是网民一味强调自由、忽视秩序的结果,从而导致两者的失衡。维护网络社会秩序的稳定要求网络暴民在行使言论自由的同时,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不能将个人自由凌驾于社会秩序之上,从而维持两者的平衡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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