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回应数字时代音乐市场的巨大变革,2018年10月1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正式签署《音乐现代化法案》,以拉近版权制度与音乐市场的发展差距,让美国《版权法》也走入21世纪。《音乐现代化法案》对第115届美国国会此前提出的多个法案进行整合和更新,共形成《音乐许可现代化法案》(Music Licensing Modernization,“MLM法案”)、《作品对社会有重要贡献的艺术家遗产补偿法案》(Compensating Legacy Artists for their Songs, Service, and Important Contributions to Society,“CLASSICS法案”)以及《音乐制作人分配法案》(Allocation for Music Producers,“AMP法案”)三部分独立内容。根据数字音乐产业的发展需求,《音乐现代化法案》总体上实现了音乐版权许可制度和版税收发制度的更新,拓宽了联邦版权法的录音作品保护范围并扩张录音作品版税收益分享主体的范围,但碍于各方利益主体的抗争和博弈,此次美国音乐版权法的数字化变革仍留有一些遗憾。
(一)创新与成就:《音乐现代化法案》的改革要点
《作品对社会有重要贡献的艺术家遗产补偿法案》主要针对美国版权立法的历史遗留问题,为1923年以后1972年以前被固定的录音作品数字表演提供联邦层面的版权法保护,要求市场主体为此类录音作品的数字传输行为支付版税,给予有贡献的艺术家们一定的经济补偿,同时通过扩展联邦版税支付系统的适用范围,减少相关诉讼、避免各州立法冲突。《音乐制作人分配法案》扩张了录音作品版税分配主体的范围,使制作人、混音师、录音师等在录音作品创作过程中提供创造性贡献的主体能够分享一定比例的录音作品版税。“MLM法案”则主要通过组建新的集体管理组织、升级法定许可制度和一揽子许可制度的适用并建设全面统一的词曲作品数据库等措施,降低版权许可成本、提升版权许可效率;此外,基于市场化费率标准建立新的版税收发制度和版税争议解决机制,维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1.新建集体管理组织并创制一揽子法定许可制度
《音乐现代化法案》颁布之前,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15条,非戏剧词曲作品版权人授权录音制作者制作录音制品并在美国范围内发行后,符合条件的主体可依据强制许可规则获得制作包含该词曲作品的录音制品以及实施数字录音制品传输行为的许可证,哈利福克斯代理公司(Harry Fox Agency,HFA)等实体承担相关许可业务的集体管理职能。数字音乐服务商通常可通过两种渠道获得机械许可证:第一,向集体管理组织或者版权人发送“意向通知”,针对无法匹配权利人的作品,则向版权局发送“意向通知”,基于法定许可制度获得机械许可证;第二,通过向集体管理组织或者版权人直接商议,获得自愿许可。由此可见,不论使用者基于自愿许可还是法定许可制度获得机械许可证,其都需向版权人(管理者)一一协商,或者向有关主体逐一发送“意向通知”(notice of intend),启动强制许可程序。在数字音乐作品流转量巨大的音乐市场中,此种许可方式显然无法满足数字音乐服务商,尤其是提供交互式音乐服务的实体对词曲作品版权许可效率的需求。
相较哈利福克斯代理公司等集体管理组织适用的音乐版权“逐一许可”模式,在合意法令(consent decree)的约束下,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协会(American Society of Composers, Authors, and Publishers, ASCAP)广播音乐公司(Broadcast Music, Inc, BMI)可一次性地授予音乐广播平台、网络音乐服务商等主体其曲库中所有词曲作品的公开表演权许可证,并坚持全面许可原则,即某一集体管理组织即使不享有合作作品所有版权人的代理资格,仍有权100%地授予该作品的公开表演许可证。尽管有观点认为词曲作品公开表演权一揽子许可模式和全面许可规则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版权人的权益,可能造成版权人利益损害,甚至可能阻碍合作音乐作品的诞生。但一揽子许可模式的适用的确有效地缓解了词曲作品公开表演权的许可难题,明显提高了版权许可效率。
故此次美国音乐版权制度的数字化变革仍然延续该思路,针对数字音乐服务商这一主要的音乐作品传播者类型,建立和运行新的集体管理组织(Mechanical Licensing Collective , MLC),创制并适用“一揽子法定许可”(blanket compulsory license)制度,即满足条件的交互式流媒体服务商和提供数字音乐下载服务的实体,在遵守法定条款的前提下,可通过一揽子法定许可制度获得该集体管理组织(MLC)管理的所有词曲作品的机械复制和发行权许可证。该许可证涵盖提供永久下载、有限下载以及交互式流媒体服务等使用方式。
同时,国会认为词曲作品版权贸易由“自由模式”转向“集体管理模式”,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数字音乐服务商对词曲作品版权许可效率的需求,故应由受益最多的数字音乐服务商出资建立和运行新的集体管理组织。但为防止集体管理组织的管理行为对词曲作品版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董事会成员则从出版商和词曲作者中选取代表。此外,立法还详细地设置了该集体管理组织(MLC)的指定方式、考核标准以及监督、问责和审计等制度,以保障集体管理组织有效、公正地运行。当然,为了更好地平衡版权人、传播者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音乐现代化法案》仍然保留版权人自愿许可的自由,且自愿许可制度优先于一揽子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
2.建立全面统一的词曲作品数据库
相关研究表明,音乐许可困难是开发商业音乐应用程序面临的首要问题。尽管在网络技术的支持下,搜索、追踪特定音乐作品的版权信息相对便捷,但数字音乐服务商和集体管理组织动辄面对千万音乐作品,一则网络信息繁杂,且干扰和虚假内容过多,二则一一搜索、求证,耗时长、成本高。长久以来,市场主体不断尝试建立更加完善的音乐版权数据库,提高版权信息的准确性、降低版权人的定位难度和成本,但大量努力都以失败告终或难以取得预期成效,其中往往存在技术和法律等多重障碍。尽管如此,面对提升音乐版权许可效率的迫切需求,建立全面、统一的音乐版权数据库仍然是版权人、集体管理组织和数字音乐服务商的共同目标。根据音乐市场的发展经验,要完善版权许可制度,化解数字时代音乐作品传播效率和版权许可效率的矛盾,建立和维护全面统一的词曲作品数据库(musical works database)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步骤。因此,《音乐现代化法案》也将收集、整合词曲作品名称、版权所有者(或者版权共有人)、版权共有人之间的合同信息、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ISRC)、国际标准音乐作品编码(ISWC)、有关录音作品的相关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数据和信息,建立全面统一的词曲作品数据库列入此次版权法数字化变革的重要内容。尽管,该项举措可能耗费较高的时间和经济成本,但总体上有利于实现三大目标:其一,通过版权信息的整合与更新,版权人定位时间成本下降,版权许可合同的缔约效率将有效提升;其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运行成本可进一步降低,版税分发周期将得到缩减;第三,数据信息公开化和透明化,便于版权人实时“认领”和“纠错”,避免遗漏或错误信息导致版权人与作品无法匹配等情形,减少无主作品的比例。同时,清晰地向使用者展示集体管理组织(MLC)代理的音乐作品范围。
3.更新版税标准和版税纠纷解决机制
美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长期适用的机械版税标准制定规则和合意法令中规定的版税纠纷解决机制争议颇多。2017年,全美音乐出版商协会(National Music Publishers Association,NMPA)和纳什维尔国际音乐创作人协会 (Nashville Songwriters Association International,NSAI) 代表音乐出版商和词曲作者的利益,起诉Google, Amazon, Apple等音乐服务商,该案的判决结果最终被《音乐现代化法案》采纳。据此,《音乐现代化法案》着重更新了版税标准的制定规则,要求美国版税委员会(Copyright Royalty Board ,CRB)以市场化费率标准——“自愿买卖双方的意定价格”(Willing seller and willing buyer)替代此前饱受诟病的“801(b)标准”为基础,制定法定许可版税标准及条款。同时,《音乐现代化法案》允许词曲作品版权人从唱片公司的版权自由贸易收入中获得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唱片公司在自由贸易中每利用该词曲作品获得3.82美元收入,词曲作品版权人将获得1美元补偿。不仅如此,《音乐现代化法案》还规定了严格的版税支付期限以及延迟支付版税的惩罚措施,以保障版权人及时获得合理的经济回报。
尽管有观点认为合意法令的内容对公开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协会、广播音乐公司)的权利限制过大,不利于版权人的利益保障,但国会认为合意法令依然发挥着重要作用且不应被替代,故此次立法对合意法令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相较此前“固定人员,固定处理”的版税争议解决方式,《音乐现代化法案》重新建构了一套新的版税争议解决机制,通过随机指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法官审理合意法令约束下的集体管理组织(美国作曲家、作家和出版商协会、广播音乐公司)与被许可人之间的版税争议,避免法官在处理版税争议案件时过多地受此前案件的影响,更多地关注当前的市场证据,以保障版税争议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总体上,美国《音乐现代化法案》通过新建词曲作品机械复制和发行权集体管理组织(MLC),创制并适用一揽子法定许可制度,建立全面统一的词曲作品数据库并更新版税标准和版税纠纷解决机制等重大举措,准确地回应了当前数字音乐市场版权人经济利益难以保障、音乐作品传播效率无法得以充分实现等问题,将美国的音乐版权制度成功地推入了21世纪。
(二)《音乐现代化法案》的遗憾和不足
在数字浪潮的冲击下,各国(地区)版权制度都或多或少地面临着改革需求,不可置否,《音乐现代化法案》是版权制度数字化转型中最成功的案例之一。但碍于美国音乐市场中各利益团体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和未来利益的争夺,此次音乐版权法律制度的数字化变革仍有一些遗憾。
1.词曲作品数据库的内容与适用范围过窄
《音乐现代化法案》新建集体管理组织并适用一揽子法定许可制度,可有效提升机械复制和发行权的许可效率,但根据美国《版权法》第115条的“表演权保留条款”——一揽子法定许可制度不得延伸至词曲作品的公开表演权许可,相应地,公开表演权集体管理组织或其他实体也不得利用词曲作品数据库的信息进行版权人定位或者版税计算和分发。尽管集体管理组织(MLC)的职能范围仅包括词曲作品机械复制和发行权的一揽子法定许可,其创建并维护词曲作品数据库,主要用于机械版税收发以及向被许可人列明一揽子法定许可作品的范围等功能,但词曲作品往往与录音作品共同被固定于录音制品中,集体管理组织(MLC)仍须从录音制品入手,识别其中的录音作品及其关联的词曲作品版权信息。根据《音乐现代化法案》中的相关条款,词曲作品数据库不仅包含词曲作品及其版权人信息,还包括体现词曲作品的录音作品的名称、杰出艺术家、版权人、出版商、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以及其他通常将录音作品和词曲作品相关联的信息。据此,集体管理组织(MLC)建立并维护的词曲作品数据库(musical works database),亦被称作“词曲作品和录音作品数据库”(database of musical works and sound recordings)。
再者,集体管理组织(MLC)创建并维护该数据库的启动资金由数字音乐服务商承担。但数字音乐服务商向消费者提供音乐产品或服务时,不仅需要获得机械许可证,往往还需同时获得公开表演词曲作品的许可证、复制和发行以及公开表演录音作品的许可证,仅通过词曲作品数据库的建立和运行提高部分许可证的许可效率,难以从整体上满足数字音乐服务商对音乐版权许可效率的需求。
目前,音乐市场中各大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大多拥有各自的版权数据库。此外,已有部分非政府机构已投入成本进行音乐作品数据库的研究和开发,例如2016年,伯克利创意创业研究所和麻省理工媒体实验室等主体共同成立的“开放音乐计划”(Open Music Initiative,OMI),试图运用区块链等技术,建立公开、全面的音乐作品数据库,确保音乐创作者和权利人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且实践证明,建立全面统一的音乐作品数据库不仅不会损害音乐市场的竞争秩序,反而有利于降低音乐服务成本,实现公平竞争。根据《音乐现代化法案》中关于词曲作品数据库的内容条款,数据库中除收录词曲作品版权信息外,还将不可避免地涉及大量录音作品版权信息,集体管理组织(MLC)此次创建并维护的版权数据库仅适用于机械复制和发行权的一揽子法定许可及版税收发,并未实现物尽其用。同时,缺少全面统一的音乐作品数据库,其他版权集体管理实体仍需耗费成本重复收录和整理类似信息和数据,最终成本将转嫁到版权人身上,削减其版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