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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异质性与股权结构安排
 
更新日期:2019-11-14   来源:财经论丛   浏览次数:22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般来说,新兴的高科技企业有强烈的需求实施双重股权结构,这些企业由于其高成长性质带来的融资需求以及轻资产结构导致其很难持有可以作为债务抵押的

 
一般来说,新兴的高科技企业有强烈的需求实施双重股权结构,这些企业由于其高成长性质带来的融资需求以及轻资产结构导致其很难持有可以作为债务抵押的实物资产,促使其在创业初期要为企业的发展不得不引进风险投资和股权投资投资,而相比债务融资,股权融资面临股权稀释、控制权转移的巨大风险。创始人对于融资的基本需求以及公司控制权的掌握和公司长期持续经营、推动企业长期创新的双重目标使得创始人团队更偏好双重股权结构的投票权分配方式。另外,高科技行业中的高度专业化的技术投资和运用使得外部投资者与管理层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大,而且外部投资者对于互联网下新的运营模式也难以充分理解,这就导致在高科技企业中外部投资者行使投票权进行逆向选择的风险更大。在这种情况下将投票权赋予更加专业、信息更加充分、有更多相关社会资本的创始人管理层,更能使控制权发挥决策正确性的效果,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
对于创始人管理层来说,虽然企业采用双重股权结构使得外部股东投票权监督与潜在控制权市场监督双双失效,但是创始人相对于其他类型的管理层有着特殊的自我约束机制——心理所有权。Begley(1995)认为创始人对其所创立的企业存在强烈的心理所有权。即在创业初期,创始人对其创立的企业投入大量时间、精力、财力,并且这种心理所有权随着企业的发展不断强化。心理所有权让创始人对于企业有着异乎寻常的责任感,将企业的生存发展置于私人利益之上,甚至宁愿牺牲个人利益换来企业的不断发展(李英海、李双海等,2017)。这种自我约束的机制成为对缺失的外部股东投票权与潜在控制权市场监督机制的替代。将投票权分配给创始人保证其耗费大量精力投入的专用性人力资本投资准租金不被侵占,给予其更大的承担风险的空间,同时赋予其更多的实施项目的自主权去执行长期战略,不仅不会滋生创始人利用控制权获得私人控制权收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反而相比较“一股一权”能够更加充分激励管理层的创新与开拓行为,保证其成果不被竞争对手半路袭击,有益于公司长远发展。
另外,对于家族企业也有这样的效果。内外有别的亲情伦理规则导致家族企业有极强的愿望将企业的控制权掌握在家族内部人员手中(臧旭恒、罗斌,2009)。而家族企业中依据血缘关系而形成的伦理治理机制,使得人员间的忠诚与信任创造了家族企业内部自我约束与自我激励机制,让家族内部人员对其企业有着高度的责任感,约束自己采取不利于企业的行为,而家族企业主的权威更是时刻监督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对于家族企业来说,家族企业内部的伦理治理机制可以替代外部监督机制,减少代理成本,规避道德风险。以双重股权结构的方式将控制权掌握在家族企业内部,除了可以保持企业长期战略有效贯彻执行外,家族成员基于家庭关系形成的集中决策与高效执行机制比将投票权置于外部股东能更加提高企业的决策效率,发挥投票权的作用(Anderson and Reeb,2003)。因此,对不同行业不同的类型的公司来说,“双重股权”与“一股一权”对于公司长远发展与提升公司价值的影响各有不同。一味的否认双重股权结构给公司带来的竞争优势,以强制性的规定对所有公司实施“一股一权”,禁止双重股权结构,不仅不能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反而会扼杀掉一些对于双方均有利的交易形式,导致有切实需求采用双重股权结构甚至采用这种股权结构更有益于公司发展的优质企业出走上市,阻碍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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