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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法学》投稿须知
 
更新日期:2022-08-24   来源:中外法学   浏览次数:251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中外法学》坚持恪守学术的办刊宗旨与注重学历的办学方向,实行园地开放、内外平等,竭诚欢迎海外学人惠赐佳作。所有来稿请径寄

 
《中外法学》坚持恪守学术的办刊宗旨与注重学历的办学方向,实行园地开放、内外平等,竭诚欢迎海外学人惠赐佳作。所有来稿请径寄编辑部,勿寄个人。本刊对来稿篇幅不设限制,但求确立学术命题、实现学术创新、达到学术标准,符合学术规范,并独立署名。注释体例以“《中外法学》引证体例”为准。来稿请发送电子邮件.本刊编辑部对来稿的审读期限为三个月,逾期未接用稿通知的,作者可将来稿改投他刊。对未采来稿不予退还。
中外法学引证体例
一、一般规定 
1.注释为脚注,编号连排。文中及页下脚注均用阿拉伯数字外加六角括号,文中标注于标点符号外。  
2.注文中的信息顺序为:作者、文献名称、卷次(如有)、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3.定期出版物的注释顺序:作者、文章篇名、出版物名称年份及卷次、页码。  
4.引文作者为外国人者,注释顺序为:国籍,外加括号;作者、文献名称、译者、出版者及版次,页码。  
5.页码径用“页N”或“页N -N”字样。  
6.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7.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者,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则直接“同上注,页N”即可;若两次引用之间有间隔,则注释顺序为:作者姓名、见前注N、页码。作者如为多人,第二次引用只需注明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8.正文中引文超过150字者,应缩排并变换字体排版。  
9.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者,注释前加“转引白”。  
10.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  
11.引用古籍的,参照有关专业部门发布之规范;引用外文的,遵循该语种的通常注释习惯。  
12.原则上不引用未公开出版物及网上资料。  
13.引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出版或发行的文献,可在出版或发行机构前加注地区名。  
二、范例  
1.著作:(1)朱苏力:《送法下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页55。再次引用,如中间无间隔:同上注,页65 。中间有间隔:朱苏力,见前注{1},页78—80。  
2.论文:(2)陈瑞华:“程序性制裁制度的法理学分析”,《中国法学》2005年第6期,页153 。  
3.文集:(3)白建军:“犯罪定义学的理论方法与实证刑法学”,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5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页328。  
4.译作:(4)(德)马克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杨富斌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页282。  
5.报纸类:(5)姜明安:“多些民主形式,少些形式民主”,载《法制日报》2007年7月8日,第14版。  
6.港台类:(6)胡鸿烈、钟期荣:《香港的婚姻与继承法》,香港南天书业公司1957年版,页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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