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与善作为两种价值观念,是美学和伦理学一直关注的问题,两者之间的关系,国内外学界有不少人已经论及,但仍然没有达成一致的见解。关于美与善的定义及关系,本文沿用的是已成一家之言的康德(Immanuel Kant)的观点。
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郑重地提出关于美与善二者关系的命题——“美者是道德上善者的象征”。要理解这个命题,我们必须先对“美”、“道德”、“善”以及“象征”几个关键词在康德哲学中的定义,有个大致的了解。
我们先来看看康德是如何定义“美、道德、善”三者的。康德将“美”定义为“在纯然的评判中(不是在感觉中,也不是通过一个概念)让人喜欢的东西。”康德认为美是非功利的、无利害的,但是当通过艺术(而非自然)来体现美时,美就成了有条件的美、与善相关的美,这个时候,美指向道德这一目的。那么,何谓“道德”?康德认为,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道德的,要看它是否“按照一个同时在自身包含着自己对每个理性存在者而言的普遍有效性的准则去行动”,也就是说,真正的道德行为,是对包括你自己和他人在内的每一个理性存在者而言,都必须按照一个普遍有效的准则来行动。把人当作目的,从他人的角度出发来采用自己的准则,这是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一种责任,康德通过对道德准则的设定,将道德上升成为意志的善。至于“善”,这个概念在康德那里是派生性的而不是自足性的,他认为理性原则或先天法则直接规定意志,按照这种意志的行为,本身就是善的,“善和恶的概念必须不是先于道德法则,而是仅仅在道德法则之后并由道德法则来规定”,因此,善的概念派生于道德法则,二者具有同一性。康德认为,善的概念,是评价我们行为的全部价值时,永远居于首位的概念。当美者是出于对道德的表达,并且与善的概念相结合时,美者的理想便能够得以实现。
我们再来看“美者是道德上善者的象征”中“象征”的含义是什么,它又是如何作用于美与善两者之间的。康德把“象征”规定为一种理性概念上的直观,它所表明的,是象征物与被象征物在形式上存在的一种具有反思性质的相似性。为了对这种相似性进行清楚的阐释,他列举了以下关于美与善之间存在相似性的四个方面:首先,美与善都直接地让人喜欢;其次,它们让人喜欢,无关任何兴趣;再次,在对美者的评判中,想象力的自由与知性的合法则性被理解为是相一致的,与在道德判断中,意志的自由与普遍的理性法则被设想为是协调一致的相似;最后,评判美者的主观原则被表现为普遍的,亦即对每个人都有效的,与道德性的客观原则被解释为是对一切主体普遍有效的行为准则相似。[i3](第5卷,判断力批判,P368-369)康德认为,当某人对美的认识,超升于感官印象的单纯感受性,并且服从于某一普遍的有效规范下时,其对美的评判的主观原则是对每个人都有效的,在这个前提下,美才让每个人都喜欢、美者才是道德上善者的象征。
当某人将审美建立在一种超感性(即道德,而非感性愉悦)的基础之上,并自己思考为服从于某一普遍有效规范下的成员时,美在这个意义上象征善。美感直观和一般的直观不同,美感直观需要以更高级的社会生活和文化素养为背景。比如在灯红酒绿的迪厅,打扮怪异的人群的肆意扭动、吸食大麻等刺激药物后身体的疯狂舞蹈,在有健康审美情趣的人来说不仅不美,反而奇丑无比。相反,舒适的衣物、简朴的生活、高远的情怀,所体现的是善,同时也是美。
美与善的关系如此密切,以致美不能单独存在。如康德所说“如果美的艺术不是或远或近地与道德理念结合起来,惟有道德理念才带有一种独立的愉悦,那么,后一种情况(按指精神麻醉)就是这些美的艺术的最终命运了。它们于是就只是用做消遣,当人们越是利用这种消遣,以便通过使自己越来越无用和对自己越来越不满来驱赶心灵对自己的不满,就越是需要这种消遣。”[3](第5卷,判断力批判,P340)美须以善为依托,利用其自身直观的特点,以唤起人们美好情感的方式将善的内容表达出来,引起人们对善的感知,从而达到从美的角度出发去实践善的目的。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以怎样的方式来体现美呢?美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如艺术美、自然美、社会美等,在这里,我们主要讨论的是艺术美。艺术是现实的模写和反应,是思想的集中和凝练,是艺术家用美来表达现实社会的一种方式,它承载着陈述道德和探究道德的任务。作者分别是:是深圳大学哲学系硕士研究生罗晓艳、深圳大学哲学系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李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