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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EPR制度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日期:2017-06-30 16:59  点击:371
 

(一)制定法律实施细则,明确责任主体

我国于2011年1月1日实施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虽然该条例明确了生产者的产品延伸回收处理责任,但实施效果并不理想,需要在该法律基础上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明确不同责任主体的责任分担。

首先,要对产品的“生产者”这一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特别是在复杂产品的生产中,零部件来自于不同厂家,最终由一家企业进行整合加工,此时就面临着对该产品“生产者”界定的问题。

其次,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实质上是各个责任主体之间的利益博弈,需要以责任分担为主要原则,建立起由生产者、经销商、消费者、回收拆解企业以及政府共同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责任分担体系。[i]总结德、美、日的实践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和发展所处阶段,应该以生产者责任为主体,因为生产者比任何主体都了解产品,还有技术、资金、规模等优势。[ii]当然,还应合理设定其他责任主体的义务,建立一个完整的责任分担体系,才能充分调动各方的积极性,参与到整个回收处理过程中来。

具体而言,生产者应承担以下责任:设计绿色环保产品、降低产品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对电子产品进行回收和循环利用、缴纳产品回收处理基金等。同时,也让其也享有一定的补贴、税收优惠等。

消费者在废旧产品回收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消费者的相关立法中要注重政策指引并设定相应的回收义务:废弃的电子产品应进行合理分类、主动送到回收站点、承担适度的报废回收费用,提高消费者的环保意识和行动能力。

(二)完善强制回收产品目录,建立健全回收网络体系

制定强制性回收产品目录,一方面能有效避免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减少对人类健康的损害,另一方面回收产品的资源再利用,能减少原材料消耗,降低再生产成本,有利于实现好的经济效益。尽管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 年版)》规定了14种强制回收产品目录,但没有将小家电包括在内,需要尽快补充完善相应的强制回收产品目录。

借鉴美日在电子废弃物回收领域中的做法,根据不同企业自身需求和状况,允许较大企业自行独立或联合建立收集网络,政府和行业组织在资金、风险、技术层面除了进行必要的监管外, 对于这些厂商也要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发挥它们的示范带动作用,逐步建立起以生产者为责任主体的回收网络。当然,对于小型企业无法单独进行回收的情况,可以由行业协会来牵头,组建一个专门进行收集处理的中转站,然后将收集来的废弃产品送往具有循环利用能力的厂家进行回收利用,这样就解决一些小企业无法自行处理的难题。

另外,随着物联网技术的发展和移动互联时代的到来,可以考虑在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领域中采用互联网+回收的形式,鼓励有实力的公司或者平台在废旧产品回收和交易方面做大做强,建立一个广泛覆盖的电子产品回收网络,加大对产品流向的管理,有利于集中对废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进行实时有效的监管。

(三)建立环境押金制度

EPR制度中,消费者作为电子产品消费的最终受益者,在电子废弃物回收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消费者的环保意愿和主动作为直接影响着回收的实现效果。实施环境押金制度,可以通过收取环境押金抑制随意丢弃废弃物的行为,让随意丢弃付出损失押金的代价,以经济利益引导消费者将废弃产品交到回收点,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iii]通过政府许可或者立法,赋予相关机构和企业代为收取,当消费者把废弃产品送到指定回收点,可以要求返还环境押金。该制度能有效提高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率,提高资源再利用率,最终促进EPR制度的落实。[iv]

(四)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012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加入了公益诉讼制度,涵盖了环境权益保护公益诉讼。这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在法律程序上扩展了适用范围,加大了人民群众对于环境保护的参与度,有利于保障公益诉讼权的实现。在涉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时,当群众发现有生产商不履行回收责任侵犯到自身环境权益时,就可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正当权益。但也应该看到,公益诉讼以及废弃电子产品回收处理都属于新生事物,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和完善。因而,在落实EPR制度的同时,还应注重法律配套诉讼制度的推行和完善。



[i]姚凌兰: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管理发展现状,《环境科学与技术》2012年第61期,第41页。

[ii]宋志国: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中的责任分担,《政治与法律》2008年第1期,第82页。

[iii]刘长江:环境法上的押金制度探析,《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

[iv]王兆华:电子废弃物管理中的延伸生产者责任制度应用研究,工业技术经济2012年第4期,第57-5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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