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论困惑: 分置后承包权、经营权的属性和权能如何确定
理论上,学界对于三权分置改革的制度必然性、功能价值与积极效应的研究存在着共识,但是对于“三权分置”的政策表述究竟是 “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还是“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以及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源、性质和内容存在争议,对三权分置法律制度具体构建的也存在着分歧。最根本的分歧在于,“三权分置”制度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基础上通过分包形式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再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基础,由农户保留承包权,通过市场交易形式设置土地经营权,这种“三权分置”模式中经营权、承包权的权利属性是什么? 这个问题涉及经营权与承包权的关系以及农地经营权如何流转、是否可以抵押等问题。当前,学术界关于“三权分置”下承包权和经营权的权属划分存在很大争议。如果“三权分置”后的土地经营权是债权,那么经营权难以对抗承包权,不仅可能造成经营权不稳定、短期行为,也难以抵押,因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债权只能设立权利质权;如果土地经营权是物权,虽然可以用作抵押,但在同一块土地上既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物权,又有经营权作为物权,在物权法没有立法规定经营权之前,违背物权法定原则,同时需要解决同一物上存在两个物权(用益物权)的原则,可能造成权利的重叠,引发承包权人和经营权人的利益冲突的问题。
(二)法律缺失: 承包权、经营权的权能如何在法律上解释和体现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为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了重要战略性安排,也对土地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三权分置”是对原有农地产权结构的突破和创新,其重点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置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以协调集体成员利益保护和集体土地效能充分发挥的关系,解决成员资格的不可让与性和农地使用权自由流转的矛盾;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主要针对的是农村土地“两权分离”下承包经营权的有关规定。虽然各分编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及2019新修订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对三权分置有所涉及,但对农地“三权分置”模式规定得较为笼统模糊,且相关制度很不完善甚至缺失。应当民法典《物权篇》修订中予以完善,准确解析 “三权分置”的制度意蕴,及时明确土地承包权、经营权的内涵及法律地位。并在我国已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针对承包权、经营权的性质、权利、流转、抵押、保护等做出相应的解释和体现。
(三)实践困惑:制度缺失, “三权分置” 贯彻遇难题
三权分置这样的变革完成了农民集体土地产权的法律化改造,既解放了土地对农民个体的束缚,又使土地经营脱离了农民或集体的束缚,实现了地和人的双重解放,铺就了农村推行市场经济体制的道路。只是实现这样的宏伟目的既需要系统化的顶层设计,也需要谨慎、有条件地实施各项制度安排。法律上尚无土地经营权依法产生的规则和进入交易机制的具体规则,制度的缺失导致中央提出的该权利可转让、可抵押的要求事实上无法落实。
三权分置存在的法律问题
日期:2020-04-15 17:25 点击: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