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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障制度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
日期:2020-12-09 17:21  点击:661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机制
自疫情出现后,虽然国家医保不断出台多种应急政策与通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防控疫情的决定性作用,但是都具有临时性特点,并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总会面临一些困难。目前我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保障主要以《社会保险法》为基础,通过国家或者地区行政性的文件、通知等来实施落实,但是疫情防控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多方参与主体,涉及日常生活、医疗、防疫、交通、社会保障、就业、教育、经济等多个内容。在这个过程中,难免会出现由于利益而产生的博弈。建议从国家权威的层面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法制建设,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保障做到常态化,法制化[6]。因此,建立以法律为基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治理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灵活反应管理机制
突发疫情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外部性、突发性等特征,在此次疫情防控中,我国的医保系统的应急治理反应可谓是非常有效且正确的,比如新冠肺炎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60%医保报销,剩下40%财政补助;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只要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都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异地就医新冠肺炎患者采用先治疗、后结算的方式等等[7],实践也都证明了这些措施的正确性。但是也在从中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我国已实现的全民医保制度仅仅可以理解为常规医保制度,还不能够灵活适应重大突发疫情带给我们的挑战,在重大突发疫情的界定、患者界定、药品目录、异地就医及结算方式等方面都是亟需划清的。二是面对重大疫情,如何提高患者的救治效率与结果,确保将每一分医保基金用在实处,是我们更需要考虑的问题。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宏观调控机制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是以武汉为中心快速向其他地域传播,面对这样的重大疫情,湖北省的医保基金安全面临着重大的挑战,基金的平衡受到破坏,医保基金在保障参保人员权益的同时,防止基金穿底也是医保系统应该考虑的重要问题。从国家层面来说,各省份之间风险不同、基金压力具有明显差异化,建立医保宏观调控机制迫在眉睫。笔者认为原因主要为两点:一是从国家层面建立医保宏观调控机制,将疫情较平稳省份的医保基金倾斜至疫情严重的地区。短期来看,由于各省份之间医保基金结余差距较大,看似是不公平的行为。实际上从流行病学角度来看,疫情(尤其是传染病)具有很强的外部性,通过宏观调控手段支援疫情严重地区是最有效且损失最小的方法,这是医保发挥疾病预防作用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各个地区都是一种预防保护的做法。二是我国总体上已实现全民医保,参保人数呈现增长态势,参保覆盖率持续保持在95%以上,同比增长0.4%,并且当前全国医保基金累计结余26912亿元,即使国家宏观调控医保基金的分配,既不会损害医保制度的公平性,也不会损害每一位参保人员的利益,宏观调控的最大目的就是要使每一分医保基金得到灵活运用,更好的发挥医保基金的共济作用。在医保系统内,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基本医保补充机制[8],在全国范围内形成较大的凝聚力与安全感,各兄弟省份之间做到责无旁贷、全力支持,尽力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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