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历了从概念确立、体系形成到不断完善的发展历程:1982年《国家建委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中公布了第一批二十四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由此创立。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并同时正式提出历史文化街区的概念;1997年《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护单体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从此确立了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体系。自2000年之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逐渐走向法治化和信息化:2002年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增设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要求,同年国家要求利用遥感监测城乡规划;2008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明确指出“运用遥感动态监测手段辅助规划督察,指导城市动态监测工作”;2010年住建部开始推进保护状况评估检查、建立规划动态监测系统、推进督察员制度建设;2012年国家文物局要求建立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管理动态信息系统和预警系统;2017年住建部与文物局共同发布了建规[2017]221号文件,展开全国性的名城保护交叉互评与国家部局抽查工作;2020年8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国家文物局首次出台《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对历史文化名城的认定标准做出了调整,表达了在历史文化名城层面整合各种历史文化资源,系统、整体的表达和展示历史文化价值,传承优秀传统文化精神的新要求。
经过3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国国家层面及地方均出台了一系列的名城保护条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事业逐渐受到了社会各界的重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也积累了富有中国特色的宝贵经验。名城保护的内涵不断丰富,保护的对象由文物保护向历史文化街区等历史环境保护延展、由历史格局维持向城市文脉特色的延续不断拓宽。一些历史文化名城通过文化遗产保护和历史街区保护整治,在改善人居环境、凸显城市特色、传承文化传统等方面都有所作为和创新发展。但我们也应该看到,在城镇化进程中依然存在着历史文化名城山水环境及整体格局风貌遭到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水平低下、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及活化利用不到位等情况。“建设性破坏”、“保护性破坏”、追崇“大拆大建”、“仿古一条街”、“旧貌换新颜”的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依然面临着严峻挑战。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进程
日期:2021-05-21 17:13 点击: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