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双轨制的困境突破:增值税纳税人一体化整合
欲消除上述弊端和破解此等困境,应将该双轨制安排进行一体化整合,以实现增值税纳税人的统一设置。对资管产品销售金融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人进行一体化整合,首先是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是税法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尽管资管产品的法律外观有多种形式,但不管是何等法律形态的资管产品,资管产品销售金融商品的交易属性是相同的,交易结构也没差别,其本质上是同一交易。同一交易项下,其增值税纳税人设置不应有差异化安排。
整合资管产品销售金融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人,亦是降低税制遵从成本和提高税制遵从意愿的要求。对相同属性和结构的交易,进行差异化的增值税纳税人设置,是一种歧视性的税收待遇。特别是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设置,与管理人在交易中的角色及权益极不相称。差别待遇和不适当的纳税义务,在增加征缴成本的同时,也打击了管理人对征缴规则的遵从意愿。
(二)增值税纳税人一体化路径的方向及其因由
1.一体化方向:将增值税纳税人整合为资管产品
将其增值税纳税人进行一体化整合,究竟应当将资管产品整合为增值税纳税人,还是应该将管理人统一为增值税纳税人,抑或是将第三方统一设置为增值税纳税人?对此问题的回答,实质是对资管产品销售金融商品增值税纳税人整合路径的选择。
整体而言,在公司型、合伙型资管产品销售金融商品交易中,现行以资管产品本身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设置是合理的;而契约型资管产品销售金融商品中,以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安排不适当。对增值税纳税人双轨制的整合,应统一将资管产品设置为增值税纳税人。在潜在的整合方向中,应选择资管产品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一体化路径。
2.选择资管产品为一体化方向的因由
以资管产品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整合选择,是基于其在资管产品销售金融商品中的交易地位。尽管资管产品销售金融商品是管理人运用、管理资管产品所实施的,但该交易中的销售主体是资管产品而非管理人。不论是何等法律形态的资管产品,公司型、合伙型或契约型,管理人对资管产品实施的均为管理行为。管理人运用资管产品销售金融商品,同样是履行管理职责,而非代替资管产品实施销售金融商品交易。在管理人运用资管产品销售金融商品交易中,交易主体是资管产品,管理人仅是为资管产品的交易行为提供决策支撑,其角色类似于公司中经理或董事会。公司的外部行为虽都是以公司名义实施,但其决策和落实均仰赖公司的经理或董事会。管理人运用资管产品销售金融商品的交易逻辑与此类似,其真正的交易主体是资管产品而非管理人。
以资管产品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整合选择,是与其他类型的销售金融商品增值税纳税人设置保持一致。其他类型的销售金融商品交易,均以其销售主体为其增值税纳税人。譬如,上市公司的法人股东销售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增值税纳税人便为法人股东。从更一般的原理来说,作为对增值额课征的税种,增值税应税交易应以对价收取方为纳税人。管理人运用资管产品销售金融商品交易中,对价归属于资管产品而非管理人。因而,其他类型的销售金融商品交易中,以销售主体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设置,符合增值税一般原理。
增值税纳税人双轨制的突破路径
日期:2022-07-27 14:35 点击: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