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治乡村建设是乡村振兴战略的内在要求
乡村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传统文化延承的重要载体。乡村作为地域综合体,承载着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与城镇一起共同构成了中国人活动的主要空间,可谓是“无乡土、不中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由于多方面的原因,乡村在发展过程中相对缓慢,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农村资源、特别是人力资源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也快速地向城镇转移,农村发展逐渐呈现出时代性衰落,甚至有部分地区出现空心化,基层治理的难度客观性地大幅度增加,其复杂性、薄弱性也日渐凸显。所以,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就必须要解决乡村又好又快发展、继而实现振兴的问题,无论任务多么艰巨繁重,绝不能有丝毫的动摇。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落实,秩序是关键,治理体系是基础。对于乡村而言,长久以来的自治、德治传统,自然而然地形成了一些乡规民约等民间“习惯法”体系。在维护乡村稳定发展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很多陈规旧习逐渐成为了消极影响树立司法权威、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的文化心理障碍。正是由于农村长期自治过程中形成了一些对乡规民约的惯性依赖等多方面原因,以致于农民法治观念长时间没有牢固地树立起来,法治观念淡薄成为广大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现象。走进新时代的今天,仅靠自治与德治以及自然形成的一些乡规民约等“习惯法”体系,还能够为解决农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和问题提供有效解决方案和制度性保障吗?显然不能。事实上,自然形成的治理传统已经使农村治理与依法治国总体要求日渐脱节,有些在乡村发展过程中曾经发挥过积极作用的乡规民约已经演化为实现农村现代化发展的现实阻碍。法治乡村建设要求乡村治理体系应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乡村治理过程中的任何一环都不得与法治的要求相悖。只有这样,乡村治理才能够与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同行同步,依法治国的总体要求,才能在空间和主体上实现真正的全覆盖。同时,从微观层面上看,随着农村经济发展的不断活跃,农村的经济社会关系也日渐复杂。一边谋发展,一边抓治理,是乡村振兴无法回避的双重要求。针对于此,当前需要充分利用法治手段,明确参与乡村发展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从而维护好乡村的经济社会秩序,确保经济社会活动有序进行。
(二)法治乡村建设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改革开放是鸟之双翼,车之双轮,就是改革与法治互为动力、相辅相成”。乡村振兴的过程亦是不断改革与发展的过程,筑牢基层法治根基,才能为改革扫除障碍、助推使力。结合“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乡村振兴战略“二十字”要求,法治的助力作用集中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经济方面。乡村振兴的首要任务是发展乡村经济,而法治乡村建设能够为乡村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使广大农民规范参与市场经济,维护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将乡村经济发展推上法治化、规范化轨道。由此可见,发展乡村经济与推进农村法治建设是互为保障、互为促进的两个方面,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基本矛盾原理在农村现代化建设实践中的充分体现。推进农村经济科学、持续、健康发展是法治乡村建设的基础条件,更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心。两者都是乡村振兴战略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协调推进,交互递进发展,才能形成合力,共同积极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向前发展。乡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法治建设这两手必须一起抓,两手都要硬。
法治乡村建设之于乡村振兴战略的作用
日期:2022-09-07 16:40 点击: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