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门矫治教育的理念遵循:保障未成年犯罪人权利
起初,未成年人只作为被保护对象存在,不被认为是独立的权利个体。直到20世纪早期,未成年人的权利观念才被提出。这种观念是指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主体,具有不依附于成年人的独立价值与权利诉求。未成年人之权利是天赋之权利,不是由国家或成年人赋予的。并且国家及成年人应当尽自己所能保护未成年人之权利,以弥补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之不完全,以此平衡未成年人的天然弱势地位。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心理发育不成熟的天然弱势,缺乏自由意志或自由意志不成熟,是“非理性人”,我们不能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未成年犯罪人自身,要反思家庭、社会及国家对于未成年犯罪人的关护是否做到位。因此,家庭、社会以及国家要积极承担起教育矫治未成年犯罪人的责任。未成年人的权利保障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一是未成年人利益优位原则。《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规定,在考虑少年案件时,将儿童福祉作为主导因素。《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最佳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基于此,当未成年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时,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这是因为社会利益是抽象的,个人利益是具体的。牺牲具体利益保护抽象利益、惩戒一个人以此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这是一般预防理论。其实质是防止整个社会范围内违法犯罪的爆发而选用的“替罪羊”机制。成人对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负有责任,成人社会应当包容未成年人所犯的错误,专门矫治教育的功能目的应当是特殊预防,即预防未成年犯罪人重新犯罪。不坚持“双保护原则”是因为其只能实现逻辑上的完美,并不能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当然,在有具体被害人的场合,还要关注被害人的利益,但这种关注强调的是未成年犯罪人对被害人的责任承担,而不是社会安全秩序的防控。二是主观主义原则。主观主义认为犯罪的实质是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其坚持的是自由意志否定论,这与未成年人是“非理性人”的特质不谋而合。客观主义则认为犯罪的实质是外部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后果,对犯罪的见解是自由意志论,即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完全是其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其本身是可以控制的。三是坚持个别化原则,不适用一般化原则。一般化原则指为同等的犯罪行为规定等级相同的处罚,其优势是有效防止裁判权滥用、实现形式正义,弊端是忽视了特殊情况、违背了实质正义。教育讲究因材施教,在充分了解个体差异的基础上,教育矫治措施得到了正确的执行,未成年犯罪人的权利才能实现更好的保护。
专门矫治教育的功能定位
日期:2022-11-30 16:31 点击: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