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研究假说
媒体关注、产品市场竞争、道德规范的约束、文化等成为对公司信息披露进行外部监管的有效手段[64]。作为重要的舆论导向工具,媒体和政府及活动家一同被称为是迫使企业对其经营活动的社会影响或其后果负责的重要驱动力或其压力来源[65]。媒体关注度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有显著的影响,报道越多,外部压力越大,作用于企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努力的动力也就越大[66]。研究发现上市公司在发生产品质量事件后,其股票会获得显著为负的累计异常收益率,尤其是对那些通过媒体首次披露和事后有公告的公司[67],我们认为,媒体关注对于上市公司的产品质量和客户满意度起到了监督和提升的作用,从而保护了消费者权益,据此我们提出假说1:
H1:媒体关注对公司产生外部的监督效应,会导致公司更倾向于做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努力。
基于假说1,即媒体关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促进作用,我们认为对上市公司更加关注、与上市公司关系更为密切的往往是地方性媒体。因为地方媒体肩负着监管者职能[53],如果地方媒体更容易获得来自地方的消息(例如关于员工和当地供应商的消息)以及有时效性的披露公司内部消息,那么地方媒体相对于国家媒体更有可能及时的报道当地新闻。也就是说,接近于新闻来源的媒体相对于地理位置遥远的媒体而言,更有可能披露公司内部的负面新闻[68]。当前,将媒体级别进行划分,考察不同级别的媒体对公司治理机制的研究并不多。Engelberg 等[7]是少数将媒体进行分类的文章,而且也只是从当地媒体对投资者交易行为和市场定价的角度出发,发现当地媒体覆盖程度扩大当地投资者交易规模。据此我们提出假说2:
H2:相对于国家级媒体,地方媒体对上市公司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更强的监督作用。
基于假说2,我们想要进一步考察地方级媒体对企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督机制是通过哪种途径进行传导。孔东民等[57]认为媒体关注在公司治理当中可能扮演“监督”或者“合谋”的角色,部分媒体为了某些内在利益或者满足噱头需要,存在与公司合谋的动机。相对于外地媒体,上市公司借助地理优势更易与同一地区的当地媒体建立交际关系,或者通过较高的广告支出或其他关联性支出,与当地媒体存在利益关系。目前按照地理区间将媒体分组并考察公司治理机制的文章不多,Gurun等[22]发现当地媒体报道本地公司采用的负面词汇少于非本地公司,享受倾斜性报道的公司其未来公司价值会更高。这与我们想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相契合,即相对于当地媒体,地方级外地媒体对该地区的上市公司体现出更强的监督效应。基于此,我们提出假说三:
H3:当地媒体更可能与公司产生合谋效应,从而外地媒体对企业呈现更强的外部监督效应。
作者:孔东民 杨 薇
媒体关注与消费者权益保护: 基于消费品行业的证据
日期:2018-03-27 13:57 点击: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