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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我国刑事和解建设的困境与创新
日期:2018-04-03 10:37  点击:508
内容摘要:刑事和解程序是一种区别于传统办案方式的特别程序,在国际恢复性司法兴起和国内构建和谐社会、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背景下,新的《刑事诉讼法》吸收了我国地方公安司法机关之前的有益实践和经验,将刑事和解程序设为特别程序并单独设为一章予以规范和明确。而鉴于此程序从正式确立到规范运作的时间较短,理论与实践方面仍有很大的可探索空间。利用当前国家大力发展信息化建设的时代契机,结合当前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瓶颈性问题,充分发挥“互联网+”时代网络便捷性、透明性等特点,积极探索“互联网+刑事和解”制度在中国创新发展的路径,为推动互联网法治的快速发展和司法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重要的创新思路。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开始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信息化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追求与实现信息化已成为国家长远发展的战略规划[ 〔1〕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信息化就一直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把信息化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党的十六大进一步作出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再一次强调了“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到2020年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目标是:“综合信息基础设施基本普及,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信息产业结构全面优化,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取得明显成效,新型工业化发展模式初步确立,国家信息化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基本完善,国民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显著提高,为迈向信息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以上内容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载http://www.gov.cn/gongbao/content/2006/content_315999.htm.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1月7日。 ]〔1〕。习总书记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上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在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进程中,实现国家治理的信息化是互联网时代的应有之义,而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作为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应当逐渐实现信息化。作为我国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刑事和解程序是近年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一项特殊程序,它同时还是我国对非刑罚处罚方法探索的果实,是刑事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落实。
探索刑事和解程序与现代信息化的结合,不仅有利于建立、健全我国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两个不同方面在理论与实践两个不同层面的发展,也将进一步彰显我国“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本文将以刑事和解程序入法后在我国多地的实际运行状况为基点,指出刑事和解制度发展的瓶颈问题,结合当前兴起的“互联网+”潮流,寻找二者的契合点,创新“互联网+刑事和解”制度发展,在刑事和解程序中探索建立多方参与的网络和解平台,从而实现该程序应有的立法价值和预期功能。
作者:唐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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