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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翻证的理性透视与司法应
日期:2018-04-09 11:34  点击:1121
六、如实作证之保障

以往,法庭大量使用书面证言,证人没有作伪证的空间。在庭审实质化背景下,随着证人出庭率的提高,法庭如果不能保证证人如实作证,将面临“要实体还是要程序”的两难困境,而如果法庭选择了实体公正,那么将导致侦查中心主义的复活和司法公信力的下降。尤其是在受贿案件中,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对行贿罪的打击力度有所加大,行贿人作证面临的“自证其罪”的风险也在加大,一些行贿人出于自身安全考虑,越来越不愿意配合。个别受贿案件中,受外界因素的影响或撺掇,行贿人与受贿人订立“攻守同盟”,证人翻证和被告人翻供同时发生,对法庭严格执行法律,依法打击犯罪构成严重挑战。因此,保证证人庭审证言的真实性,成为了法庭公正裁判的基础,也成为了推进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关键。
1.对“污点证人”适用“刑事豁免”。在有组织的共同犯罪、贿赂犯罪以及其它警察难以侦破的案件中使用“刑事豁免”,是美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特征之一。[ 爱伦·豪切斯泰勒·斯黛丽& 南希·弗兰克.美国刑事法院诉讼程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从制度产生的背景上看,“刑事豁免”是“公民拒绝证明自己有罪特权”与“公民个人对政府负有提供证据的义务”之间相互妥协的产物。对办案机关而言,当案件调查进行到关键阶段、进一步的调查难以继续下去时,为了破案的需要,通常先由警官、检察官向有管辖权的联邦法院提出适用“刑事豁免”的申请,然后经由司法审查,一旦适用“刑事豁免”的申请获得批准,检察官会亲自向证人宣布“刑事豁免”的命令,如果证人供述、作证或者提供其它证据,经联邦法院批准后,该证人就可以根据《联邦刑事豁免法》的规定免除其在该案中的刑事责任(伪证罪、虚伪供述罪、违反证据强制令的犯罪除外)。
在涉恐、涉稳、涉黑案件、重大职务犯罪案件中,可以考虑借鉴“刑事豁免”制度。例如,针对受贿犯罪侦破难度大、证据种类单一等困难,为了打消行贿人自证其罪的顾虑,可以考虑对行贿人适用“刑事豁免”。当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设定一定的适用条件,以防止滥用,放纵犯罪。“刑事豁免”的适用条件可以考虑必须是针对重大贿赂案件,必须客观上存在着重大侦破困难,豁免的对象必须在贿赂犯罪中罪行较轻并且掌握重要证据(一般应限定于行贿人或者受贿人中地位和作用相对次要的犯罪分子,而不是首要犯罪分子),必须通过其他合法渠道无法使该申请适用“刑事豁免”的犯罪分子供述或提供其它证据,且该犯罪分子的供述或掌握的其它证据具有独特的诉讼价值,无法由其它证据替代。在程序上,适用“刑事豁免”的申请首先应当经由办案单位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批准,并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核准,符合申请条件的,上级检察机关应当予以核准,在征得上级检察机关核准后,再由原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递交适用“刑事豁免”的申请。
作者:张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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