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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五共同”司法保障
日期:2018-05-22 16:05  点击:301
摘要 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放“五共同”是开展对台先行先试、探索两岸“共建共管”全新的开放开发特色模式。“五共同”开放开发模式下,如何为“五共同”保驾护航,为两岸“共建共管”开放开发构建良性的法治环境,对司法保障提出全新的要求。本文尝试从“五共同”模式司法保障的背景和特点、指导原则、重点、法治环境建设、工作机制等方面进行初步探讨,并对“五共同”司法保障体制、机制的创新提出若干思考和建议。
关键词 五共同 司法保障 先行先试 创新
前言
平潭综合实验区是中央确定的海峡西岸经济区发展的突破口和对台交流先行先试的重要载体,是探索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的示范区和经济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全面创新的综合实验区,担负着有效探索海峡两岸两种制度、两种体制融合发展的新体制和机制,为两岸和平发展和祖国统一大业服务的综合实验区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说,平潭综合实验区涉及两岸政治、经济、文化等全方位交流合作,既不是纯粹的经济特区,更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而是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平台,由两岸合作共建,即以平潭综合实验区为平台,两岸“共同规划、共同投资、共同建设、共同管理、共同受益”(简称五共同),先试先行、共建共管,对平潭综合实验区进行共同开发建设的特色模式。
一、“五共同”司法保障的背景和特点。
在两岸合作共建“五共同”模式下,两岸频繁往来的民事关系和经济往来呈现快速增长,经贸交流、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台经贸投资、婚姻、继承等民商事纠纷越来越多,涉及的法律和审判规范也越来越复杂,将出现涉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各类新型案件层出不穷的态势,司法保障如何为开放开发构建良性的法治环境,为“五共同”特色模式保驾护航,是两岸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新课题。同时,“五共同”开放开发特色模式要求赋予平潭综合实验区更多的自主权,涉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立法、行政、司法体制的创新,司法保障体制、工作机制如何应对“五共同”开放开发模式创新,也对司法保障也提出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
二、“五共同”司法保障的指导原则。
为“五共同”提供司法保障,应当坚持“三个至上”,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断适应“五共同”建设对司法保障提出的新要求,不断解决服务“五共同”建设面临的新问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尊重海峡两岸法律制度和司法体制的差异,坚持“平等对待、公正合理、提升效率、司法为民”总体原则,提升司法形象,构筑优良的法治环境,为“五共同”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作者:黄志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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