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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改革背景下技术侦查庭审质证的问题与出路
日期:2018-06-07 11:34  点击:330
摘要:技术侦查更新了传统侦查模式的思维,可以说技术侦查证据法定化直接导致了“由供到证”向“由证到供”的转变,也实现了从短兵相接到远程监控的社会控制样式的转型。技术侦查高新的特点正好适应了现代复杂的犯罪形态和形势,有效回应了以毒品犯罪和诈骗犯罪为代表的有组织犯罪打击困难的问题[ 在笔者调研的860份关于技术侦查的裁决书中,有322份涉及毒品犯罪和诈骗罪,占比37.4%,是所涉罪名中最多的两宗罪。详见附录二]。但是技术侦查天然的技术性和秘密性也使得庭审过程变得尴尬,尤其是质证的氛围,以念页码替代举证,庭外核实证据等现象层出不穷,这与审判中心主义改革的新要求可谓相去甚远,因此本文试图以庭审质证为基点,肃清技术侦查证据的合法性与正当性的问题,深入探讨导致这些冲突的本质原因。

关键词:审判中心主义 技术侦查 证据规则

一、我国技术侦查立法及实践现状
本文的研究对象涉及一个法学领域新兴的名词——技术侦查,所以在进入主题之前,有必要对技术侦查的概念和特征作解释说明。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刑诉法释义:技术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为侦查犯罪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者秘密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件检查等专门技术手段。这一定义将技术侦查的主体限定为公安机关,显然这是不全面的,为此我们可以参考学理上比较公认的概念: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犯罪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侦查措施[1]。 从技术侦查的定义不难看出它是一类和现代技术结合紧密的侦查方式,本文认为其以下三个特征比较突出(1)高度秘密性 技术侦查措施是在当事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更谈不上“自愿配合”[2] ,侦查在不知不觉中进行,同时证据也悄然形成。 (2)技术依赖性 技术侦查还必须满足技术性的要求,也就是说,侦查人员在进行侦查时必须借助科技手段[3]。(3)主动预防性 技术侦查优势之一就是不必等事情后果出现之后才开始侦查,只要具备合理怀疑就可通过技术侦查的方式主动出击,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结果。
作者:胡鸿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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