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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我国记者拒证权的构建
日期:2018-06-26 13:41  点击:311
摘要:记者拒证权的构建,是新媒体时代平衡新闻自由和司法公正的有效路径。域外许多国家均有记者拒证权的相关规定,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我国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记者拒证权的讨论目前仍存在于职业道德层面。新媒体环境下,新闻信息繁多且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为保护新闻自由,保障新闻报道的可信性和真实性,在我国建立记者拒证权是十分必要的。而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律师拒证权,这将为记者拒证权的构建提供很多有益经验。本文将从现状分析、对比法考察的基础上指出我国记者拒证权缺失的现状,并探讨我国记者拒证权建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提出立法构想,从主体范围、权利限定、实用程序及责任机制等角度出发,以求提出一套较为完善的符合我国基本现状的记者拒证权构建路径。
关键词:记者、拒证权、新闻自由、司法公正、信息来源
一、记者拒证权概述
(一)记者拒证权的概念
拒证权是一个十分古老的权利范畴,我国早在汉代就有“亲亲得相首匿”制度。近现代拒证权的适用范围越来越广,其目的在于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特殊行业的职业道德或公共利益。其表现形式往往是允许一些特殊身份或特殊职业的人,在一定的范围内拒绝向法庭陈述自己所知悉的与案情相关的信息,以及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的证物。记者拒证权又叫新闻隐匿权,是指记者在司法活动中有权拒绝作证提供新闻消息来源的权利。按照通说,其具体含义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拒绝公开信息来源身份; 拒绝开示可能曝光提供者身份的信息内容; 拒绝接受询问; 拒绝接受搜查、扣押这是基于记者职业特殊性公共利益的因素而享有拒证特权。
(二)记者拒证权性质
记者拒证权是新闻自由与司法公正利益权衡的产物,是新闻自由的体现。新闻自由是公民言论出版自由的重要内容,信息化时代民众正是通过对新闻信息的评价、传播等来实现自身的言论出版自由权的。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明确指出言论出版权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所以笔者认为新闻自由体现的也是宪法性利益,记者拒证权也应属于宪法性权利,因为它是由宪法性规定衍生的。同时笔者认为记者拒证权应属于相对特权,考虑到妥当性,法律应当对其加以具体限制,只有在必要且符合比例原则的情形下才可以被认可。
作者:康玉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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