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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阶段律师的有效辩护
日期:2018-06-29 10:28  点击:329
摘要:审判阶段决定被追诉人的命运,侦查阶段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会被追诉。[]检察院的起诉和人民法院的审判基本都依赖于公安机关侦查的结果,事实上,侦查阶段真正决定了被追诉人的命运。侦查阶段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重要地位,也决定了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尤为重要。而实践中,刑讯逼供、冤假错案的大量存在,显然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利尤其是辩护权得不到保障和侦查程序缺乏监督密切相关。本文将从侦查阶段律师有效辩护的视角来阐述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在侦查活动中加入对抗机制,从而最大程度上遏制冤假错案的发生。
[关键词] 有效辩护;侦查监督;权利保障
、有效辩护概述
“有效辩护”指辩护足以发挥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有的作用,即提高辩护质量,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质量的辩护。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可通过自行辩护和委托辩护两种途径实现,《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因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多被采取强制措施,自身无法获取证据,且普通公民法律基础薄弱、先天性不足,所以,相比自行辩护或委托普通公民辩护,律师辩护更专业,辩护质量更高。而要实现有效辩护,必须满足以下两方面的要求:一是内部条件,律师需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及职业素养;二是外部条件,需为律师的有效辩护提供制度上及程序上的便利。美国的刑事辩护中,有效辩护作为一种体系化的制度,更多强调的是对辩护律师辩护经验和辩护能力的要求,即律师的辩护工作是否存在缺陷以及该缺陷是否会对辩护造成不利影响。但就本国国情出发,不仅应着眼关注辩护律师自身能力,更应重视建立为辩护律师的辩护权提供便利和保障的制度体系,以为辩护律师能力提升提供丰沃的土壤。
当前,我国刑讯逼供依然存在,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皆受到限制。重实体、轻程序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特点,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思想基础远超于保障人权,因此侦查机关常侧重于搜集犯罪嫌疑人的不利证据及发现犯罪事实,为了追求高破案率往往会千方百计地阻止辩护律师介入。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及调查取证权难以实现,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就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要解决以上问题就需要国家提供制度上的保障,譬如提供立法保障、拓宽救济途径、加强侦查监督等。
作者:王万琼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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