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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律棍徒之“甄辨”及立法逻辑钩探
日期:2018-07-06 11:23  点击:2342
摘要:棍徒一词是明清两代对地痞流氓的俗称。作为俗称,棍徒与光棍、刁棍、痞棍、奸棍、地棍等几可混用。然而,在清代刑律中,诸概念虽然嫁接自社会俗称,却不可避免地被赋予更为明确的法律含义。已有成果并没有对上述概念的法律含义及相互关系给出答案。而且,惩治该类群体犯罪条例之间关系亦有必要厘清。旨在解决上述问题基础上,通过钩探棍徒犯罪相关条例立法逻辑,呈现 “比即‘例’之所由生”的场景。
关键词:棍徒;X棍;凶恶棍徒例;光棍例;“比即‘例’之所由生”
一、引言
当前,法史学界对棍徒犯罪仍无专门的研究,光棍犯罪之研究亦不多见,按照其成果的发表顺序依次为:张光辉著《明、清刑律中的“光棍罪”》[作者简介:刘懂礼,中国社科院法学博士,淮北师范大学讲师,18856151538
张光辉:《明、清刑律中的“光棍罪”》,《亚洲研究》,2008年。],苏亦工先生著《清律「光棍例」之由来及其立法瑕疵》[ 苏亦工:《清律「光棍例」之由来及其立法瑕疵》,《法制史研究》,台湾,201005(16期)。],李典荣著《清初旗下人与光棍的历史渊源:兼论清律「光棍例」之发展》[ 李典蓉:《清初旗下人与光棍的历史渊源:兼论清律「光棍例」之发展》,于2012年8月发表于“新史料与新史学:挑战与机遇”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张光辉认为:光棍乃明清两代对地痞流氓的通称,且在明清两代还有许多别称,如“地棍”、“棍徒”“刁棍”、“喇虎”等。为惩治这一群体,刑律中出现许多关于“光棍”的条例,即所谓光棍例。苏亦工先生耗数万笔墨考得“光棍例”之由来。李典蓉旨在补苏亦工先生之不足,认为顺治朝既存在诸多光棍例。
张文认为,明清社会中广泛存在光棍群体。因而,政府制定诸多条例进行惩治。至于棍徒,则是光棍同一概念的不同称谓[ 同注1]。李文想必认可张文的说法,因为其文中并没有区分光棍与棍徒,而是搜补清代顺治朝惩治棍徒、光棍相关条例事例。可见,无论张文、李文均认为,光棍也好、棍徒也好,均指地痞流氓,无须进一步区分。所谓光棍例就是惩治地痞流氓的诸多条例。那么,既然棍徒与光棍为同一概念,其法律含义相同自不待言。循此逻辑,惩治光棍的条例即为惩治棍徒的条例,进而“光棍例”亦即“棍徒例”。果如前述,笔者便无反刍棍徒概念之必要,探研“棍徒例”,亦属狗尾续貂。事实上远非如此,关于光棍、棍徒、光棍例、棍徒例概念及相互关系虽无明确的争议,却也隐伏着分歧。譬如,苏亦工先生所言光棍例仅指而且只能是一个特定的条例,这与张文、李文罗列的所有惩治棍徒、光棍的条例显然不同,李文举顺治朝一些光棍事例补苏文光棍例,虽不得谓添足之笔,却亦非补阙。因为,苏文于光棍例已考竟。
作者:刘懂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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