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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职业伦理问题研究现状述评
日期:2019-01-22 14:42  点击:488
 所谓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主体在法律职业活动过程中以及日常生活中所遵循的基本原则和行为规范的总和。律职业伦理既是涉及法律价值、法律职业功能定位、法律与道德关系等诸多重大法学基础理论的理论性课题,也是涉及案件司法价值选择、法律人行为指引、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等具体法律实务的实践性课题。涉及法律职业伦理的热点话题总是时不时地出现在公众视野中,吸引着学者们不断将目光聚焦到法律职业伦理问题上来,使得关于法律职业伦理的研究成果颇为丰硕。总体而言,相关研究主要有如下三种进路。
第一种研究进路是围绕法律职业伦理的道德性问题展开论述。涂尔干是最早对职业伦理问题展开深入系统研究的学者之一,他把不同的职业比作作为整体的社会的不同器官,认为“有多少职业就有多少这样的器官”,“每一种职业伦理都被落于一个被限定的区域”,“职业伦理区别于其他伦理的地方,就是无视公众意识对它的看法”。[ 参见[法]爱弥尔·涂尔干:《职业伦理与公民道德》,渠东、付德根译,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1年版,第8-9页。]不少研究吸收了涂尔干的部分理论,认同法律职业伦理具有某种特殊性。如李本森认为“职业伦理是某种职业或专业的执业人员以伦理自然律为基础,根据本行业的专业知识,经过逻辑推演而形成的”。[ 同前注①,李本森书,第7页。]李学尧认为,与一般的行业相比,法律职业具有专业性、公共性和自治性三大特点。[ 参见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法学研究》2005年第6期,第4页。]但另一方面,学者普遍认为不宜将法律职业伦理与大众道德截然对立。如庞德认为,将法律和道德彻底分开的做法(像分析法学家所追求的那样),以及将法律和道德完全等同的做法(像自然法学家所追求的那样),都是错误的。[ [美] 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林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59页。]孙笑侠指出,虽然法律职业伦理具有“非道德性”的特点,但所谓的“非道德性”并不是指违背伦理道德,而是指与道德存在隔阂或不完全相溶;“非道德性”成份也并不是指法律职业的本质性要素,而是附属性、表象性的成份,绝不能把法律职业的非道德性成份等同于对法律职业的整体道德评价结论。[ 孙笑侠:《法律家的技能与伦理》,《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第13页。]李学尧认为,法律职业伦理的产生初衷是为了避免职业行为与大众道德的冲突,或者面对大众道德相互冲突时一种行为指引规范,而不是纯粹为了追求职业利益的。[ 李学尧:《非道德性:现代法律职业伦理的困境》,《中国法学》2010年第1期,第37页。]丁英华则对理想化的职业伦理观提出批评并指出,当前中国社会存在对法制过分依赖与迷信的“泛法治主义”乌托邦,使得法律职业伦理与社会公理渐行渐远,法律职业伦理不应与大众伦理道德过分割裂,而回归以社会公理为表征的大众社会伦理是法律职业伦理的恰当选择。[ 参见丁英华:《“泛法制主义”的困境与救赎》,《法律科学( 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第33页。]
第二种研究进路是结合法律职业角色阐述相关法律职业伦理。如索占超从律师职业伦理形成机理的视角对律师职业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律师养成时期的培养和训练、司法机关和律师组织的规制措施、律师亚文化等因素影响律师职业伦理的形成。[ 索站超:《律师职业伦理是如何形成的》,《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年 第1期。]张勇则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渊源和基本内容进行了探讨,他还指出与一般道德相比,律师职业道德具有主体的特定性、职业的特殊性、更强的约束性等特点。[ 张勇:《律师职业道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51-72页。]宋远升则基于检察官的角色对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构成及建构进行了探讨,认为“检察官职业伦理秩序的积极意义根源于检察官职业伦理关系的公正性,这种公正性以检察官伦理规范的形式得以具体化。正是检察官职业伦理各种构成要素的相互作用,才使得检察官职业伦理关系的相关主体能够产生稳定的预期”。[ 宋远升:《论检察官职业伦理的构成及建构》,《法学评论》2014年第3期。]龙宗智则对检察官伦理中的客观义务进行了专门研究,他指出,客观义务本身是检察官伦理的重要内容,同时,检察官伦理建设尤其是基本检察伦理准则的尊重和养成,对于履行客观义务具有基础性功用。[ 龙宗智:《检察官客观义务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384页。]石先钰从道德需要的角度对法官职业伦理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道德需要决定了法官的司法行为,并且引领法官按照司法公正的要求正确行使审判权,维护社会法律秩序。[ 参见石先钰:《论法官道德需要的激发》,《中州学刊》2008年第4期。]王申则指出,“法官道德价值不在于简单地听命于感官经验要求,而在于听从于理性、良知”,[ 王申:《从“法官集体嫖娼事件”看司法伦理规范建设的重要性》,《法学》2013年第6期。]“追求和建立公平正义的司法秩序乃是法官职业伦理的善的最终意图和目的所在”。[ 王申:《司法责任伦理是法官存在的必要条件》,《江海学刊》2016年第4期。] 此外,还有学者通过评析法律职业伦理影响性案例,给出了法官、律师和检察官职业伦理的底线。[ 刘晓兵、程滔出版了评析法律职业伦理影响性案例的专著,参见刘晓兵、程滔:《法律人的职业伦理底线——法律职业伦理影响性案例评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一些讨论个案的专著中也会涉及法律职业伦理,如谢望原,付立庆:《许霆案深层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赵秉志主编:《中国疑难刑事名案法理研究——许霆案件的法理争鸣》(第四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第三种研究路径是既对法律职业伦理基础理论问题(其中包括法律职业伦理的道德性问题)进行综合论述,又对不同具体法律职业如律师、法官、检察官、公证员、仲裁员等职业的伦理问题予以探讨。采取这种总分结合路径的研究主要是一些关于法律职业伦理问题的教科书。如李本森主编的《法律职业伦理》一书,第一章至第十章的内容分别为:法律职业与伦理;法律职业伦理基本规范;审判伦理;检察伦理;律师伦理;公证伦理;仲裁伦理;司法职业责任;法律职业伦理的养成;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许身健、冷罗生等人主编的教材也采取了类似的谋篇布局。[ 参见前注①,李本森书;许身健主编:《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冷罗生主编:《法律职业伦理》,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陆俊松、杨曼主编:《伦理与法律职业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等等。]许身健则既主编了《法律职业伦理教材》,又为配合该教材使用,推出《法律职业伦理案例教程》,教程的结构总体上按照教材的章节设计,精选典型案例,以案释理,依法析案。[ 参见许身健主编:《法律职业伦理案例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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