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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博弈中何以诉讼实现?
日期:2019-03-22 13:52  点击:228
 虽说中国司法相比欧美国家的司法还不能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但是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决定了其大权在握。资深学者资中筠在其《美国十讲》的第126页中写道:“他们认为自己是社会的主人,那些总统、官员、公职人员、议会,都是他们选举出来为这个社会这个制度服务的。这个制度给了他们很大的好处,他们要维护这个制度,不能让尖锐的矛盾破坏这个制度,特别是不能发生社会主义革命,把整个社会都打乱。如何维护呢,就是要改善它。因为他们也看到了,在大批穷人的包围下,你一枝独秀,高处不胜寒,大家都盯着这几个富豪,这也是难以持续的。”
我们奉行马克思主义,虽由于转型市场经济,但精神境界更应保持。众所周知,马克思最大的贡献就是在劳动价值理论的基础上建树起剩余价值理论,这一理论精髓为无产阶级挣得了社会话语权,整个世界不得不正视无产阶级的社会地位与存在。马克思挖掘工人阶级,劳苦大众受剥削的根源,并分析价值规律和资本积累规律,也为人民大众,人民政权指明了前进的方向。著名的“赴京赶考”原理,就是在取得政权后“一代领导集体”对人民政权建设的认真思索。
可以说,由于历史的局限和人的精力及其时间的有限,马克思创造了剩余价值理论和无产阶级革命的学说,但没有那么多时间和条件探索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怎样和谐共处。后来,他的经典理论被专权甚至就是专制主义者利用,实际上“文革”之所以错误就因片面左倾而不懂得“和谐共处”。当极权和极欲占统治地位并渐进忘本、裂变,渐进形成两极分化的时候,“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这两个阶层(群体)就形成了。当形成这两个对应的阶层(群体)之后,马克思主义的经典理论价值也似乎渐去渐远,而腐败形影相随,接踵而至;或曰腐败使马克思主义渐去渐远,于是腐败愈演愈烈。然而,哪怕是西方,人们虽然对马克思主义,社会主义这些词汇避而远之,但他们却能很好地领悟到马克思主义的精髓,即不知不觉地实践着马克思主义所具有的“辩证思维与相互关系”真谛:——“你一枝独秀,高处不胜寒”。
(1)非“民”即“刑”或“行” 。所有的法治国家都已经形成了一种社会共识: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法治区别于人治的独特之处就在于它强调必须通过而不能背离正当的程序去追求正当的结果,因而,按正当程序行事就成为一个大前提,任何人在考虑问题和解决问题时都不可忽略这个大前提。“余案”所涉法律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非“民”即“刑”或“行” ;没有别的调处,只能依据一定的法律程序司法审判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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