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2条的规定,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需要该国与我国有条约或者互惠关系。但1991年《规定》改变了我国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条件,根据1991年《规定》第1条,中国籍当事人可以不受互惠关系的限制,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与我国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还是要根据条约裁定是否承认。该规定施行后,互惠关系不再是我国法院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必要条件了。在对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案例进行研究分析后,笔者发现这一规定并没有引起充分重视。各级法院都应当加强对1991年《规定》第1条的理解,在中国籍当事人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案件中正确适用法律进行裁判。
(一)与我国有条约关系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条约规定申请承认
截止2017年2月,我国已与19个国家签订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20个国家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生效36项。[ “我国对外缔结司法协助及引渡条约情况”,http://www.fmprc.gov.cn/web/ziliao_674904/tytj_674911/wgdwdjdsfhzty_674917/t1215630.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5月24日。19项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已经全部生效,19个国家分别是:波兰、蒙古、罗马尼亚、俄罗斯、土耳其、乌克兰、古巴、白俄罗斯、哈萨克、埃及、希腊、塞浦路斯、吉尔吉斯、塔吉克、乌兹别克、越南、老挝、立陶宛、朝鲜。20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共17项已经生效,17个国家分别是: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保加利亚、泰国、匈牙利、摩洛哥、新加坡、突尼斯、阿根廷、韩国、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科威特、巴西、阿尔及利亚、秘鲁、波黑。]这些条约大都涉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2条和1991年《规定》第1条,我国法院应根据双边条约裁定是否承认这些国家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我国与意大利签订的《中国和意大利民事司法协助条约》已经于1995年1月1日生效,法院在裁定是否承认意大利离婚判决时应当依据该条约审查。以陈醒洁申请承认意大利离婚判决案[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协外认10号。]为例,本案中,陈醒洁申请承认意大利拉古萨法院219/2016号判决,法院受理后认为:“意大利共和国拉古萨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19/2016号的准予章建新与陈醒洁离婚的判决,符合《中国和意大利民事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国和意大利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82条……裁定如下:对意大利共和国拉古萨法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的编号为219/2016号判决中有关解除章建新与陈醒洁婚姻关系的判决内容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本案法院以《民事诉讼法》第282条为依据,按照中国和意大利的协议进行审查,裁定承认意大利法院的离婚判决,法律依据正确,说理充分。
但在留某申请承认意大利离婚判决案[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1协外认5号。]中,当事人虽然也是申请承认意大利离婚判决,法院的裁判过程却存在不合理之处。本案申请人留某于2017年7月4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意大利共和国卢卡市人民民事法院第2607/2016号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1条、第282条、和1991年《规定》第1条、第13条之规定,裁定:“对意大利共和国卢卡市人民民事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607/2016号离婚判决关于解除申请人留某和被申请人陈某婚姻关系的效力予以承认。”本案法院依据的法律条文是正确的,相较于陈醒洁案而言还更充分,不仅有《民事诉讼法》,还有1991年《规定》。但法院承认该离婚判决的理由是:“……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的条件……”,没有参照中国和意大利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虽然法院找到了关于判决承认的法条(《民事诉讼法》第282条),但没有分辨出本案属于哪一种情况,应该按照何种规定进行审查,直接以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标准裁定承认,裁判推理过程较为粗糙。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和1991年《规定》第1条的规定,本案属于存在条约关系的情况,《中国和意大利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第3章的标题就是“裁决的承认与执行”,规定了适用范围、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管辖、申请书、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以及效力等问题。[ 参见《中国和意大利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20条—第26条。]法院应当以《中国和意大利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为审查标准,在查明是否符合上述规定之后,再作出相应裁判。
中国与泰国、韩国、新加坡、比利时这4个国家的司法协助条约中没有规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在申请这4个国家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时不以条约为审查标准。比如文国进申请承认韩国离婚判决案[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协外认11号。](以下简称文国进案)、杨某申请承认比利时离婚判决案[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11协外认1号。](以下简称杨某案)、和王慧心申请承认新加坡离婚判决案[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协外认17号。](以下简称王慧心案)。这3个国家都与我国有司法协助条约,但条约没有包括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事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不能依据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进行裁定。文国进案中,申请人文国进向法院申请承认韩国离婚判决,法院查明事实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之规定,裁定:“对韩国首尔家庭法院作出的2015DEUDAN39671号离婚判决书中的文国进与金凤善离婚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杨某案中,申请人杨某向法院申请承认比利时根特法院作出的10/12396号协议离婚判决。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8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3条、第544条之规定,裁定:“承认比利时根特法院10/12396号协议离婚判决。”
是否以条约或互惠关系为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条件?
日期:2019-04-15 17:13 点击:2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