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日期:2019-05-05 17:37 点击:229
本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是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行为,帮助其逃匿。此处的“明知”既包括行为人在主观上的明知肯定,也包括明知可能。[[2]吴学斌,田期智:《不作为形式窝藏罪的司法认定》,《人民检察》,2006年第5期,第36页。][2]对于犯罪人的判断,并不是要求行为人依据刑法做出符合构成要件的判断,对于不懂刑法的一般人来说显然是强人所难。作者认为,本罪中关于犯罪人的认定,只要根据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能够判断出其可能是犯罪的人即可。如果根据当时的条件,行为人无法判断出其所帮助的人是犯罪人的话,则不能认定为明知。例如犯罪嫌疑人甲实施犯罪行为后,在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的情况下,其以访友为名逃匿到住在偏远农村的朋友乙家里,并且未向乙说明事实真相,而是以单纯访友为由,此时乙为其提供住所的行为当然不构成窝藏行为。理由在于一方面虽然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但由于乙住在偏远农村,实在不知甲是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招待朋友也是人之常情。又如,甲在其乙家里住了几天之后,以去探访另一位朋友为由,向乙索要路费,乙出于友情的目的给予其财物的,同样也不构成本罪。值得争议的情况是乙虽然住在偏远农村,但也不是完全与世隔绝,如果乙同住的村民从外打工回来,见到住在乙家里的犯罪嫌疑人甲,村民向乙解释说甲很像是被通缉的人,此时乙没有相信同村村民的告知,而继续容留甲居住或者资助财物帮助其探友的行为,是否构成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呢?作者认为,同村村民的告知行为不具有司法效力,况且相信与否完全是个人自由,故乙的行为仍不构成窝藏罪。但是,如果该村民将其所知道的情况向相关人员如村里治安员反映,治安员通知其稳住犯罪嫌疑人甲以便接受询问的,此时,乙若仍是资助犯罪嫌疑人甲财物帮助其探友,致使其逃避司法追究的行为则符合窝藏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