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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政策的沿革
日期:2019-05-20 16:17  点击:184
以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政策演变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件和时间节点为标志,可把这个演变历程划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奠基阶段,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第二阶段:起步阶段,从1973年全国第一次环境保护会议的召开到1993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第三阶段:发展阶段,从1994年我国大规模环境立法开始到2017年《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第四阶段:转型阶段,从2018年8月《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颁布开始。根据时间的长短分布,每个阶段大约20年左右。以下逐阶段加以讨论。
(一)奠基阶段(1949—1972)
从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72年中国政府代表团参加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其间的23年,是我国环境保护,同时也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政策的萌芽阶段。
这个阶段,属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国家立法方面,除了制定主要执行阶级专政职能的少数法律外,这个时期几乎所有的党和国家的政策以及有关公民权利和义务的规范,均通过国家领导人讲话、党中央国务院或国务院主管部门下发的“红头文件”,以及《人民日报》“社论”等形式,上传下达、宣传动员,由地方政府官员在领会文件精神的基础上贯彻执行。[[[] 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6页。]]20世纪50年代起,我国开始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兴建了一大批基础骨干工业企业。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环境问题的出现难以避免,而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政策失误和复杂的政治运动又大大加剧了环境问题,其中对环境影响最大的是“大跃进”运动和“文化大革命”。到70年代初,爆发了官厅水库污染、蓟运河污染等多起严重污染事件。这些问题的涌现,既有历史遗留原因,也有政治意识形态的原因,还与建国初期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普遍不重视环保有关。由于农业经济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要组成部分,因此这时局部发生的工业污染仅仅被看做是职业病防护的卫生问题。[[[] 上引汪劲书,第46页。]]从总体上看,当时还没有形成现代环境保护的概念,相关立法也非常零散。[[[] 金瑞林、汪劲:《20世纪环境法学研究述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75页。]]政府对工业污染造成的“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曾发起“变废为宝”运动,主张化害为利、造福人民,但对工业三废对土壤污染的危害问题尚缺乏认识,因此也根本不会制定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20世纪六七十年代,现代环境保护运动在西方兴起,而且如火如荼地发展起来,在这种背景下,人类环境会议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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