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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对刑事执法工作的要求
日期:2019-05-22 17:28  点击:241
审判中心主义,是指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将法院主持的审判阶段作为中心,而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则被视为准备阶段,都是为审判程序的顺利进行而做的准备。并且审判中心主义的核心是庭审的实质化,这就要求真正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其承担何种责任的阶段为审判阶段。审判中心主义改革必然对刑事执法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转变侦查理念
由“侦查中心主义”向“审判中心主义”过渡,侦查机关必须转变侦查理念。首先,在思维理念方面,必须转变侦查中心主义支配下的“有罪推定”“重实体、轻程序”“重破案、轻办案”等思维理念,树立侦查行为法治化的理念。其次,强化证据裁判意识。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证据制度的基础性原则,其核心在于强化证据意识,强化证据对于认定事实的基础地位。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必须以证据为根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不能作出有罪裁判。对于侦查机关而言,立案、拘留、提前批捕、移送审查起诉,每个环节都要凭证据说话,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也是正确处理案件的质量保障。[1]
(二)重视实物证据的收集与运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一条规定,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这就要求在刑事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的提取与运用,努力提升侦查取证工作的科学技术性,逐步增强对新的高科技的运用,及时准确发现、收集、固定各种实物证据。[2]
(三)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改革的实施意见》再次重申了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证据认定规则,切实防范冤假错案。为此,一方面,侦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据规则发现、固定、提取证据。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必须加强对取证合法性的审查把关,在预审环节要严格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尽量避免庭审中证据的合法性面临争议。改变当前发现问题的证据,就退回原办案单位,由其补正,所有的问题证据都通过“漂白”补救变为合格证据的做法,[3]对于符合排除规则要求的,应当依法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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