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分类
限制处罚说理论的梳理和反思
日期:2019-05-27 13:57  点击:209
全面处罚说立足于帮助犯的构成要件,只要日常中立帮助行为促成正犯实行不法活动,或者实现侵害法益的目的,并且具有帮助的主观故意,便可入罪当罚。全面处罚说以判断中立帮助行为是否构成帮助犯为标准,这种忽略“中立性”做法,虽然能够简易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是完全打开了业务行为入罪的门阀,导致日常行为人担忧因自己的业务行为随时遭受牢狱之灾,过度谨慎而畏手畏脚,这也就缩小了普通人日常交往面积。因此,全面处罚说必定要被历史淘汰。限制处罚说摒弃全面可罚的弊端,试图从不同的方面限制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范围,主要分为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
主观说将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作为确定是否入罪的主要标准,该理论过分强调从抽象的主观认知限制可罚性饱受批判。第一,单方面的主观推断与我国形成的“一切犯罪都是危害行为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的统一体”[ 引自参见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72页
]相悖,这种主观入罪的限制途径完全没有信服力。第二,由于人的思想情绪极为丰富复杂,仅仅从主观层面辨明行为人对犯罪报以何种态度尤为困难,在实务中也没有完全的可操作性。第三,主观说还是抛弃了“中立性”是中立帮助行为的本质,中立帮助行为可入罪也脱离不了其正当业务行为的前提表现。尽管主观说遭到猛烈的批判,但并非一无是处。支持主观说的Kudlich提出,要求他人知道正犯的犯罪计划,并且有明确的故意,企图通过自己的行为促进他人犯罪能够实现的主观意思。通过在主观层面上套上层层限定的枷锁,缩小入罪范围。[[[] [日]山中敬一.中立行为的可罚性[J].关西大学法学论集,2006(56):35.]]这种限定一般中帮助行为入罪的思路,在满足主客观要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下,可以结合从主观方面考虑,寻找可排除在入罪或者出罪之列的因素,合理限定主观入罪的条件确有借鉴之处。笔者认为放任的主观态度,对于正常人对金钱利益的追逐,怀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关乎别人生死的冷漠心态,如果存在职业规定的义务,那么放任的不作为必须借用法律手段去评价的。中立行为人的放任心理也完全可能构成可罚所具备的主观条件。
点击在线投稿 
关于网站  |  普通版  |  触屏版  |  网页版
11/28 05:31
首页 刷新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