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山镇土地管理管理事权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土地管理事权改革的问题也日渐暴露,成为进一步推进超级镇土地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的障碍。
(一)利益竞争下的事权划分不尽合理
现行的土地集权管理体制下,土地管理事权下放是由上而下的,下一级不能决定事权下放的内容。截止至目前,在各类文件中提及的下放事权很多,但由于各级政府的利益冲突,导致在实际操作中,上级愿意下放的事权与下级需要的事权不尽相符。各级政府作为理想经济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对于带来地方经济增长的或社会管理便利的事权,如用地规划编制与审批、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等,都争相揽入怀中;对于工作量繁重、旷日持久的土地管理类事物,则假以事权下放之名推脱给下一级政府。下一级政府则被动承接土地管理事权,对部分下放的事务抱有抵触情绪。
(二)基层执法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放管服”背景下的事权改革,突破了原有的土地管理体制,而与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发生冲突。以土地执法为例,区国土局通过服务前移的方式,将调查、制止及整治违法用地的事权授予狮山镇,狮山镇又进一步前移至社会管理处。然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土地执法权实施主体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这也就意味着,镇和社会管理处作为实际土地执法主体,没有合法性。一旦违法主体以房屋被拆为由申请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只能为具有土地执法权的南海区国土局,这也带来了对镇、社会管理处执法主体“追责难”的问题。
(三)事权承接能力不足
事权总量增长过快,基层政府人员配备明显不足,事权承接能力有限。超级镇原本就存在管理力量与管理需求不匹配的问题,“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镇一级管理事权大量增加,基层政府人手不足的问题更加凸显。此外,镇承接大量的土地管理事权,职能范围扩大,对行政人员的知识储备、业务能力均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狮山镇土地管理事权改革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9-06-25 17:27 点击: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