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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药品集中采购政策的总体评价
日期:2019-07-18 15:26  点击:626
从陕西省实施药品集中采购四个阶段的政策调整中可以明显发现,早期的双信封评审、低价中标已逐渐被限价采购、医院自主议价、医联体联合采购取代,进一步弱化政府行政干预权,给市场更大的空间。
1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前期以“双信封”综合评审开展的药品集中采购为入围品种确定中标价,医院采购药品采用中间价格,锁定价格。从经济学理论来看,多个销售方和多个购买方多次的交易结果,才能形成理想的交易价格。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价格形成的条件遭到了集中采购制度的破坏,药品采购中心成为辖区内唯一的药品采购方。
我省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自2011年启动后,新一轮采购直到2017年才再次启动,目前结果尚未公布。五年时间中标价未随市场、供需变化做出调整,缺乏动态调整的机制。同时在加成管制下(尤其在零差率下),医院不再主动搜寻低价药品,于是价格机制不再起作用,相关部门无法获得真实的、及时的市场价格信息,加重了政府部门价格决策的难度。
2.政策调整后的影响
后期随着“三明”医改模式的推广,全国各省份从观望转为效仿,陕西省也在2015年低价药集中采购、2017年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对占采购金额占20%的药品采取限价挂网、医院自主议价模式进行集中采购。从目前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限价挂网”和医疗机构自主采购、地市医联体联合议价组合作用后,部分药品价格中的部分水分被挤出来,各个医疗机构在限价的天花板下自行采购,挣脱了药品中标价的捆绑,避免就高不就低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和制药企业的招标和投标,表现出两大特点:第一,部分地区对医院药价有降幅的要求,医院也为自己可以拿到更多回扣,还是倾向于采购价格偏高的药品;第二,不同质量层次的药品受议价、降价、价格联动的影响不同。专利药和独家药有统一的市场,几乎没有影响;高价格的原研药价格微微下降;优质仿制药价格下降,遭到了有降幅要求的地区的抛弃;一直处于竞争状态的药品则不得不面对残酷的价格战。从长远来看,制药企业受限于大部分处方药的落标或者中标价格偏低的情况,无法承受增加的运营成本,很可能会青睐院外市场,医院的医生会在相关策略的指引下,院外开方。综合所有情况来分析,药价仍然存在虚高的问题,这是由于医疗机构的用药补医行为和不同质量层次的药品受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降价作用不同而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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