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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电子监控技术之困境分析
日期:2019-10-30 17:49  点击:1826
(一)监控硬件设施的困境
根据实证调研数据,目前中国电子监控技术介于第二代与第三代监控技术之间。在“严格管理”、“普通管理”、“宽松管理”的三级分层矫正制度中,手机定位系统在矫正人员中得到基本普及,针对部分“严管”、受到警告、刑罚相对较重的人员辅之以电子手环监控。形成一套成体系、有层次、讲效率的监管网。然而在基层范围内实践操作的屡遭碰壁让人不由得反省,健全监控技术与制度体系的结合,依然有长路须走。
(1)人机分离问题。不像对人身的依附性较大的电子手环,可定位手机出现的人机分离现象不容小觑。服刑者存在故意或无意将定位手机遗忘携带、丢失定位手机甚至恶意欠费停机,从而随意外出的行为。其反映在云平台上的现象即为代表服刑者位置的数据点不产生位移,稳定于一处。因终端设备无法判断人的距离远近,故只有在人工登录该平台时,并远程拨打电话、发送短信才可以发现此类情况。这使监管形成真空时间段,服刑者暂时脱离监控范围,增加了风险。
(2)暴力破拆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并未大规模投入理想状态下无法取下或暴力破除会自动报警的电子手环。一些地区使用的电子手环尚未更新,腕带咬合处并未设计安装报警系统,外壳材料脆弱简陋,服刑者往往在正常生产活动中意外或故意将其碰撞。下发使用的定位手机机型老旧,流转频繁易于磨损风化。另一方面,矫正的警告措施流于形式,威严性缺失,充当服刑者不服管教、恶意破坏的导火索。调研中,从湖北省武汉市H区下辖三个街道司法所发生多起暴力损坏定位手机与电子手环的案例可以看出,此类现象不是社区矫正中难题的少数派,更需要多方联动加以良好的资金链与技术的支持方可妥善处理。
(3)新式监控技术普及度低。电子手环作为第三代定位技术监控措施,依然停留在发展层面,目前投入研发的公司企业或科研单位相对较少,由于涉及新型材料与高尖端电子电路组词定位、报警等元件的集合,科研水平参差不齐、产出成果好坏不一。批量生产成本较高、难度大,在市场流通数量也相对较少。昂贵的造价多令职务繁多、财政相对紧张的基层司法部门望而却步,一些司法局常常无力购置先进科技产品大批量使用。截至2018年8月,在武汉市H区司法局下辖的G街道司法所共计收矫的128名服刑者中,配备电子手环的比例不足0.15%,设备的投入问题同样任重道远。
(4)监控技术性能不稳定。调研表明,目前监控技术自身出现的程序或硬件问题已经成为阻碍其进一步扩大规模投入的最大因素。手机定位系统中经常性出现的定位失败或定位错误,反映在监控者视角便是云平台控制面板因天气、温度湿度、波段干扰、网络连接、天体活动等诸多因素无法连接服刑者终端设备,或是因信号串位、漂移导致服刑者地理位置显示错误甚至无端越界发出警报,为工作开展带来困扰。其次,电池容量的有限,无法支持以年月计的长时间、高强度的工作,目前投入使用的大部分电子手环续航能力不超过48小时,极少能做到长时间连续使用。服刑者需随时携带充电设备或定时前往司法所进行充电,为其生活造成一定的不便,也为司法所的监管增添事务与负担。
(二)矫正参与主体的困境
(1)矫正工作人员人力不足、专业能力缺失。实证研究表明,目前我国多数基层司法部门处于人力渴求期,多数司法所成为“一人所”、“两人所”。以上文G街道司法所为例,其组成人员由所长(1名)与社工(2名)组成,且仅有所长具有相应的学科背景与编制。而3名工作人员负责的29个街道辖区存在超出其自身人数的42倍的服刑者。这一现象使执法者面对犯罪人显得“势单力薄”。其次,成为矫正助力人员的社工群体为公益性质的编外人员,目前无有规模地统招考试作为审核标准。大部分社工并无相应学科素养,在目前司法部大力推进的“个性化矫正方案”政策下难以发挥自身力量。
(2)资金供应不足。此问题直接导致的后果即为社区矫正威严度缺位。无充足资金作为保障,大多数基层司法所无法购置新设备投放矫正、无法正常开展司法监督活动,亦难以落实社区矫正宣告制度。上海市J区下辖的街道司法所已全面覆盖社区矫正宣告厅的基础设施建设,然而全国大部分社区矫正宣告仍在基层司法所的办公桌前举行,这直接影响到服刑者的改造效果与我国司法的仪式缺失。
(3)定位误判与产品致害尚无救济措施。由于目前技术发展水平原因,不可避免产生超越监管限度、错误监管的情形,常被忽略。犯罪者个体位置的反映即为监控平台上的定位点,当定位点超出电子围栏范围时,终端与平台相继发出报警,实践中工作人员利用电话、座机、或其他移动信讯设备直接与服刑者联系,作为判断服刑者位置的依据,故常常做出认定服刑者过界实际未过界、认定其未过界实际过界的误判,而选择的做出,联系于定位平台的更新与当时服刑者的口述,具有随意性。其次,因犯罪而对定位产品的被迫性信任使犯罪者在入矫时,需要签订《社区矫正定位设备使用承诺书》,其中仅规定了犯罪者部分权利与大量义务,并未对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设想。而上述两个方面,在立法层面并无相应法律法规对其进行解释,《社区矫正法(草案)》中也并未谈到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4)信息区块化。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于2003年在北京、上海、浙江等6省市试点开展,2005年扩大范围且于四年后扩展至全国,形成了以“北京模式”与“上海模式”两大主导的特色矫正模式。各地矫正起步时间不同,发展程度不一,导致在前期介入合作、提供服务的社区矫正设备的科技公司名称、类型、规模、经营方式有较大差异且信息较为松散,难以呈大行政区划式地连接。在中央层面,司法部门并未成立一个统一健全的数据信息共享平台,各地社区矫正信息呈现区块凝结化,并逐渐分立成为孤岛模式。以往我国的定位由美国的GPS系统为主,其中涉及上传大量的社区矫正基础数据资料,不可避免需要经过位于美国的基站平台,使我国的国防安全与国家秘密存在隐患。
(5)标签歧视。由于与社会直接接轨,非监禁刑以社会包容性的态度拥抱着每一位接受矫正的服刑者。除实时监控与定期报道外,服刑者的工作、学习、生活行动的自由在一定限度内被放宽。在实践中,有服刑人员提出24小时的监控是对其隐私的侵犯,或是提出监控造成了就业歧视等现象。在现实中,大多数企业公司在知悉其员工身份为罪犯时,也采取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实证研究表明,武汉市H区司法局96名服刑者中,有51%表明曾经因身份问题受到就业歧视,而其学历水平与就业技能大多相对较低。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障、医疗保障与失业保障的缺失进一步增加了服刑者在生活中惧怕身份暴露的恐惧心理,不利于其再社会化的改造。因此部分观点认为,第三代技术监控的定着式镣铐,因其无法自行与身体分割的特点,易于显现于外界,造成服刑者身份被人群知悉。这无异于为自身贴上昭示罪犯身份的标签,造成求职、办事等困难,甚至招致歧视,故其诉求在接受刑罚处罚同时,摘除附着其身体、显著表明其身份的设备。
(6)隐私权与知情权的衡量。社区居民的知情权常常被看作是服刑者隐私权的最大矛盾。一些服刑者甚至愿意接受司法部门的无间断监管,却不愿意生活在其服刑者身份已“暴露”、受人指点的社区中。他们认为在不利于其个人隐私的保护下,更损害了其亲属、尤其是子女的权利,易造成代际歧视。然而居民认为社区居民的知情权不可被侵犯,在武汉市H区Z街道司法所辖区内社区的94名居民中,有65.9%的居民对社区中的罪犯持保留意见。一方面,部分居民认为罪犯的存在对于其社区的安宁造成影响,其作为业主理应得知相应情况;另一方面,部分居民认为,社区居民作为社区矫正中坚力量,监督工作的开展,同样有权对服刑者的基本信息有较详细的了解。服刑者与居民的权利矛盾冲突日益激化,考验着执法机关度量实践中权利界限划分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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